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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恼人生:你害怕精神病患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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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4: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4岁的加国阿省青年马修格鲁德,两年前的春天在大学同学学期末的聚会中,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他的五位同学,2016年5月25日这一天却被法官宣布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原因是法官认为事发时被告精神病发作,他并不知道其行为的后果。据说在实施犯罪之前一个月,马修格鲁德曾在社交网站发布大量帖子,话题和图片涉及吸血鬼、僵尸、《星球大战》中黑暗武士以及世界末日等等。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他听到有声音告诉他,世界末日到了,于是他抓起一把刀子对参加聚会的同学们大开杀戒。
  宣判结束,舆论哗然。人们议论纷纷,网友们的评论当然是比较偏激的,但也说明了公众对精神病患者的恐惧,对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恐惧。不知道大家在生活中碰到过精神病患者吗?或者精神不正常的人?有没有因此而产生莫名的恐惧呢?笔者自己就曾碰到过这样的事情,并为此个人日常生活还受到了些许的影响。
  奇遇
  说起来这是几年前的事了。那年夏天,我从国内探亲回来,坐城铁去学校注册新学期的课程。
  我还记得那天火车上的人不多,我坐在座位上正在欣赏窗外的风景,突然听到后面有人在嘟嘟囔囔,听不清说什么,怎么有点像是在骂人。我扭过头去看,后方过道上站着一个看样子三十多岁的女人,亚裔,个子不高,短发,还戴着眼镜。我发现她正盯着我,眼镜后面的目光并不友善。我忙把头扭回来,怎么回事?我得罪她了吗?没有啊,我不认识她啊。我回想了一遍上车前后的经历,没有和任何人搭话,也没有和任何人发生冲突啊。也许不是在骂我吧,是我多心了。这样想想,也就释然了,虽然身后的嘟囔声没有停止,就全当没听见吧。
  新学期开始后,大作业、考试一个连着一个,紧张得连喘气的功夫都没有,很快我就把这件事忘了。一天,我在去学校餐厅吃饭的路上,和一个人擦肩而过,我又听到了那不友好的骂骂咧咧的嘟囔声,我定睛一看,天,又是那个女的,怎么回事?她也在这里读书吗?因为吃完饭马上就得上课,我没功夫搭理她,就赶快离开了。这以后,又有几次和这个女人的相遇,每次碰上,她都骂个不停,咬牙切齿的,似乎和我有深仇大恨似的。我很讶异,这到底是为什么呢?莫非她精神有问题?
  日子在忙碌紧张的学习生活中过得飞快,期中考试就要到了。一个周末的上午,我到学校温习功课,因为去得早,教学楼里人不多很安静,我们专业在九楼,我打算在那一层找个教室看书。九楼的楼道里静极了,静到只听见我的脚步声。有间教室的门开着,我走过去,停下来,正准备一脚跨进教室的门,突然看到前排的角落里坐着一个人,虽然教室里的窗帘没有拉开,屋里的光线很暗,但我还是认出了这个人正是那个骂我的女人。与此同时,她显然也认出了我。我可不想与人发生冲突,于是马上退了出来,转身离去。
  万没想到的是,那女人走出教室,从后面追了上来,然后破口大骂。她骂得起劲儿,根本无视我的质问:你认识我吗?你为什么要骂我?她一步不离地跟着我,我无法脱身。终于,我的火儿也上来了,当她再一次说出bitch那个单词的时候,我终于忍无可忍,骂出了“滚蛋!”。我不再退缩,迎着她而去,大概是我脸上难看的表情也吓着她了,她在我的逼视下一步步后退,等她退回教室后,我转身而去,搭乘电梯,下到一楼大厅,那里有一个咖啡店,不少人此时正在那里休息喝咖啡,我也找了个座位坐了下来,想平复一下被无端打乱的心情。
  刚刚安定下来,正准备打开书本看书,突然,只听一声大喝:就是她!我抬起头来,发现那个女人不知什么时候已经来到咖啡店,用手指着我,大声说,“她骂我,还威胁我,我要控告她!”霎时间,所有人的目光都投向了我。我被这场景也着实吓了一跳,脑子一片空白,一时不知说什么才好。紧接着,学校的保安到了,把我们俩带到了咖啡店旁边一张空着的桌子旁,示意让我先坐下,把那个女人带到一旁先向她问话。我不确定那个女人是不是中国人,反正她英语可能还行,她和保安说了很长时间。这期间,我的心乱极了,这真是祸从天降,这都哪儿跟哪儿啊,我招谁惹谁了?等保安过来问话时,我还在气愤中,由于太生气了,说话也结结巴巴的,把整个过程讲了一遍。我讲完后,保安向我要学生证,我把学生证递给了他,他看完后说,你带我到九楼你们发生争执的地方看一下。我们起身向电梯间走去,这时我才发现,那个女人已经不见了。
  在九楼,我详细地又说了一遍当时的情况,也把和那个女人前后几次见面的情况告诉了保安。这时保安的态度温和下来,说,“刚才谈话时我也发现她思维有些混乱,而且问她要学生证,她也拿不出来。我看了你的学生证,我们当然是首先要保证自己学生在学校的安全。”说着,他用手指着过道里墙上挂着的一部电话说,“以后再碰到类似的情况,就给我们打电话,电话上有学校保安的号码。”我这才注意到,那个电话上确实有个号码,忙向保安致谢,送他离去。
  保安走后,我却再也无法安静下来读书了,无端被骂又无端受惊吓,心里一时乱极了,给朋友打了电话。朋友驱车赶来,安慰了我一番之后,又帮我分析了一下,说,猜测那个女人可能之前认识一个人,她和那人有仇或有过节,而那人和你长得又比较像,她肯定精神有问题,所以就把你误认为是她的那个仇人了。我想想也有道理,就暂时放下了。
  可是打哪儿以后,我就有心结了,我开始莫名的担心,若是她把我误认为是她的仇人,她会不会再次伤害我呢?机会不是没有啊,无论是坐城铁还是在学校都有可能会遇上的啊,如果她真的是精神病患者,那她即便是伤害了我也不用负责的啊,谁知道一个精神病患者下一步能干出什么事呢!有很长一段时间,我不敢太晚回家,在学校也尽量和同学一起行走。这种内心的不安一直延续到我结束学业离开学校。
  杀人犯都是精神病吗?
  这样的担心和不安也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据网上报道,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2012
  年,温哥华市中心街头某咖啡馆内,一名长者在清晨喝咖啡读报的时候,遭精神病患莫名捅刀。
  在BC省警方接到的报案电话中,超过1/3的事件与精神病患者有关。而在安省,25%-30%的报警电话和精神疾病有关。看看近年来在加国发生的几起着名的杀人案吧:
  2008年,华裔移民李伟光在搭乘灰狗巴士从埃德蒙顿前往温尼伯的途中,将身旁的一名的白人乘客杀害,并砍下对方的头颅,将其肢解,撕咬其内脏。后因诊断出其在杀人的过程中,处于精神紊乱状态,法院最终在2009年判决李伟光无刑事责任,将其送至精神病院。
  同年,BC省一名精神病人肖恩邦杀死了自己的两名子女,却被判为无刑事责任,送入高贵林精神病疗养院。
  2009年,魁北克38岁的内科医生图科特在与妻子婚姻触礁后,手刃两名年幼子女事件,也以案犯无刑事责任告终,只是被羁押在蒙特利尔的一家精神病疗养院中。
  还有本文开头提到的刚刚判决的阿省青年马修格鲁德杀人案……
  所有这些判决在加国社会引起来极大的争议,有网友评论说,“杀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也太不公平了吧。”、“精神病真的是对付现代法律的武器。在这里只要牵扯到命案就让医生证明自己精神有问题。这个社会都在保护罪犯杀人犯,简直没有天理。”
  公平还是不公平?那么法律到底是如何界定精神病犯罪的呢?
  法律是如何界定精神病犯罪的
  出于对这个问题的高度关注,我特别查阅了有关精神病犯罪的法律内容。原来,触犯刑事法律需要两个基本因素:一是犯罪行为(actus reus);二是犯罪意图(mens rea),二者缺一不可。加拿大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不惩处有犯罪事实而无犯罪动机的人。而针对不同的犯罪意图,法律上有不同的辩护方法,精神障碍(insanity)是针对精神病患者犯罪的一种刑事辩护方法。
  法庭审理要求被告必须能够心智健全的出庭听审,能够理解法庭审判的进行程序和结果,能够指导其律师。因此,一个受到犯罪指控的精神病患者有两种脱罪的可能。一是他的理解能力和交流能力受疾病影响太大,无法参与正常的庭审;二是他在犯罪时因精神疾病失去神智和判断能力,无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对于第一种情况,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他会被拘押30到 60天,然后会被送往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由精神病专家进行评估。精神病专家需要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如果报告说被告情况正常可以出庭,那么法庭审理就会继续进行;如果报告说被告不适合出庭听审,那么法庭会为此举行一个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精神病专家要接受公诉人检察官和辩护人的交叉问询,同时还要有证人出庭作证。最后由法官来决定法庭审理继续进行还是将被告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第二种情况是指精神紊乱,是指被告可以正常出庭听审,但在实施犯罪的时候精神是不正常的。这种情况同样必须要提供医学上的证据。一旦辩护成功,被告将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被送到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是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但加拿大刑法的相关法条中有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国也一样。
  在马修格鲁德残杀五位同学的案件宣判后,有网友评价说,“这事如果发生在中国,不管他是不是真有病,就必是死刑无疑了,一颗子弹就解决问题了。”事实并非如此, 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记得早在1996年年初,当时还供职于国内一家媒体的笔者就曾被要求去采访山西的一桩杀人案,在那个案子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审核一桩死刑案时,发现杀人犯患有精神疾病,最终案犯被释放,有其家人看管照顾。
  所以基本上从轻处罚精神病人犯罪是国际通例。但也仅限于减免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法律责任,精神病人仍然要以其他的方式承担被减免的社会责任,比如以强制接受监管、治疗等受限制的方式承担。曾有个网友评价马修格鲁德残杀五位同学的案件,说他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告民事罪呀,再说在精神病院吃药,时间长了人都傻了。几年出来谁知道,五年? 十年?谁知道呢?事实确实如此。
  怎样维护公众安全
  精神病人屡屡伤害杀人案的发生,使很多人认为应该修改加拿大刑法中有关精神病人犯罪的条款,把保护受害者权益放在首位,加重惩罚力度。2013年关于修改加拿大Bill C-54(针对精神病人的非刑事责任法案)的热烈讨论正反映了公众的这一呼声。但事实上,数据显示,那些经过精神病院治疗后重返社会的精神病人重新犯案的几率并不高。也有一些人担心,加重惩罚,比如把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送进监狱或长期限制其自由活动,可能会导致他们的病情加重,患病人数扩散。政府还是应该从别处着手,例如预防犯罪。
  的确,相比事后的“亡羊补牢”,最佳的手段是加强事先的防控与监管。笔者认为这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曾有警方人员说,警察每天处理的相当一部分突发事件和精神疾病有关。只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危机得以平安化解,因此不会引起公众注意,这才是最令人担忧的。
  二是政府应该加强对心理健康和精神健康资金的投入。据警方人员说,政府对警察的需要每年都在增加,警方常常充当精神健康工作者的角色介入事件当中,但精神工作并不是警方所长。政府针对精神健康的投入资金日渐减少,但人们对于警察的依赖却日益增加,这种现象没有引起公众应有的注意和辩论。
  三是培养人才,设置更多的心理咨询和精神卫生机构。比如可以在college开设一些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certificate课程和 diploma课程,培养更多这方面的初中级人才,以弥补心理医生和精神科医生的不足。设置更多这方面的机构,一来可以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疏导情绪,舒缓精神,避免更多的人因为心理压力发展为精神疾病患者,二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向其家属和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和收治建议。像笔者前面在学校碰到的事情,如果有相应的部门可以投诉,则该部门就可以对此进行登记备案,调查了解,以便及时发现疑似精神病人的暴力倾向并给予合适的处理办法。而学校的保安和警方人员都是从治安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不到一定程度他们不会管也管不了。
  出国之前,每逢看欧美电影电视剧,我都很羡慕里面出现的心理医生这种角色。我常常想,要是在国外,有了心理问题或者对什么事想不开的时候,就可以请心理医生来帮忙了。但等我出了国,发现并不是这样的,我从来也没有见过心理医生,也不知去哪里能够找到心理医生,自己有了想不开的事还是要靠自身来解决。其实,有部分精神病人就是长期思想负担过重,负面情绪无法宣泄造成精神失常的,如果能得到更多的心理上的帮助,也许就不会酿成最后的惨案吧。
  就在笔者写这篇文章的前几日,阿省的卡城又发生一起惨案。当地一名开中医诊所的中国医师被一名华裔男子持刀砍死,据最新的消息说,凶手没有前科,警方认为他攻击的动机是相信他的妻子与医生有不恰当的关系。事实究竟怎样,不好妄加猜测,只是如果真是这样,按照法律上的说法,那他当时一定是因刺激过度以至于失去了自控能力。这种情况如果之前能够找到合适的心理咨询机构倾诉并得到相应的帮助的话,也不至于最后酿成如此血案。
  最后,笔者稍微八卦一下,在加拿大的刑事辩护手段中有一种辩护方法叫Provocation, 翻译成中文就是挑衅激怒,意思是说一个人由于受到强烈的冒犯行为的影响而丧失了自控能力。这种辩护手段常用于杀人犯,如果成功,有可能会从谋杀罪降为误杀罪。举个例子,一位妻子因为发现她的丈夫正和另一个女人搞外遇而气愤不已,盛怒之下杀了她的丈夫,后其律师以Provocation为辩护手段成功地将其从谋杀转化为误杀。至于这一辩护手段能否运用于上述案例,那要看当时的很多具体情况。
  最终,案犯会以精神病脱罪还是以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抑或误杀罪名接受法律的制裁,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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