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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美国绿卡中国移民 入籍加拿大后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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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6 08: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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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来自中国的移民获得加国公民身分后被移民局驳回,因移民局发现其居住期限不够,且申入籍前已获美国绿卡。相中人物与案件无关。星报资料图片
  最新一期的《移民资讯汇编》(Lexbase)披露,愈来愈多的加拿大移民在申请成为加拿大公民的同时,也申请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绿卡)。上个月联邦法庭的一宗案例掀开了这种趋势的冰山一角。一名来自中国的移民在获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后被移民局驳回,因移民局发现其居住期限不够,且在申请入籍前已经获得美国绿卡。

  根据联邦法庭上个月的判决显示,联邦移民部对一名申请加入加拿大籍的女性中国公民提出起诉,要求联邦法庭司法复核其入籍审批,并驳回之前公民法官批准其入籍的决定,将案件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审。结果,联邦法官批准了移民部的司法复核申请。
  本案中的华人女士是于2012年3月申请入籍加拿大,2015年12月公民法官批准了她的公民申请,但之后移民部发现根据该女士申请时的旧《公民法》,申请入籍时应满足在之前4年内于加拿大住满3年(1,095天)的居住期限。该女士只住满560天,尽管如此她仍申请公民身分。当时的公民法官根据她在加拿大的固定住所来评估她的申请。
  公民法官根据之前的判例,认为她可以获得一些居住期限不足的豁免,因为有记录的证据显示,她实际来加拿大已经8年,她的姐妹和父母也先后移民到加拿大。在申请入籍前的几年内之所以离开加拿大,是因为陪伴她的加拿大公民丈夫在国外工作。她在加拿大的公寓由她的姐妹看管。
  超过法定要求期限40%
  公民法官认为,她陪伴在美国工作的丈夫只是临时性的,加拿大还是她的永久居所。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令法官相信她与加拿大的关联,如她过去曾在此学习法语和法律,也开过便利店,因此批准了她的入籍申请。
  在接到移民部要求驳回上述公民法官的司法复核后,联邦法官重新审视案件,认为公民法官将硬性的法律条文与豁免的依据混淆,导致最终判决结果的错误。联邦法官认为,豁免的条件只是一些指导性的因素,并非决定性的因素;法律要求申请人要满足1,095天的居住期,申请人却相差了500多天,超过了要求期限的40%。
  联邦法官特别指出,公民法官认为该女士只是临时居住美国,然而在她申请入籍之前,她和她的丈夫、女儿,已经获得美国的永久居留身分(绿卡),这表明他们一家是自愿在美国永久居住。虽然尚不清楚他们是在何时申请美国绿卡,但肯定是在申请入籍加拿大之前。
  尽管不知什么原因该女士自2013年之后又返回加拿大居住,但这已经是在提出入籍申请之后,因此与入籍要求的居住期限无关。联邦法官认为前公民法官得出的是错误结论,故此批准移民部的司法复核申请,案件将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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