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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中国夫妇在内地收养一名弃婴,当作女儿抚养,但从未正式领养;丈夫其后来加拿大取得难民身分,再申请妻子和"女儿"移民,被揭发"女儿"非亲生或领养关系,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移民。"女儿"因此入禀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申请司法覆核,获裁定得直,移民申请发还再审批。
现年19岁的申请人译音姓钟,是中国公民。在1997年,仍是婴孩的她被弃置钟氏夫妇的门外,夫妇决定收养女婴,当作亲生女儿;为求女儿快乐成长,夫妇俩从未将真相告诉任何人。夫妇在2000年透过不法途径,为女婴取得出生证明,成功登记户籍。
就这样相安无事过了10年,丈夫在2010年以宗教迫害为由,逃到加拿大,在2013年3月取得难民身分。他在4月申请成为加国永久居民,并将妻子和"女儿"列为家庭成员。
加拿大驻香港及澳门总领事馆在审批申请时,发现该出生证明以手写,因此起疑,在2015年3月要求3人进行DNA测试,揭发申请人不是钟氏夫妇的亲生女儿。审批人员指申请人不合符"受扶养子女"的资格,将申请人从永久居民申请剔除。当局又警告钟妻,若她不诚实回答问题,连她也可能因失实陈述而被拒入境。
钟妻因此将实情和盘托出,为当初隐瞒真相道歉,称现已领养申请人,希望当局酌情处理。审批人员在同年10月回覆称,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是伪冒,又没有证据证明夫妇已领养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以家庭成员的身分申请移民。
申请人在2015年底透过代理人再提交信件,以人道理由要求当局重新考虑她的申请;申请人特别註明,希望当局考虑她已成为实际上的家人(de facto family member),又提到在中国,没有户口的儿童会遭歧视,不能接受医疗服务或上学。申请人又出示相片和相关文件,证明钟氏夫妇的确把她当亲女儿抚养。
申请人指,夫妇俩在收到领事馆通知后,曾试图在中国正式领养她,但遭地方民政部门以申请人超过14岁为由拒绝,但民政部门发出证书,证明申请人从1997年已跟钟氏夫妇同住,已是实际上的领养家人。申请人的代理提出,申请人在物质、心灵和财政上完全依靠钟氏夫妇,不能独立;最符合她利益的做法,便是让她跟从钟妻来加团聚。
当局维持原判,认为申请人理据不足,怀疑钟氏夫妇的整体可信度,尤其钟妻在当局开始怀疑后才承认出生证明书是从不法途径取得,而且夫妇不一早正式领养申请人;审批人员又指申请人提交的相片和文件,不足以证明3人之间的关系。当局认为,申请人在中国出生、长大和受教育,现在已19岁,有自立能力。
申请人因此入禀联邦法院,质疑审批人员的决定不合理。法官在今年2月发表的判词指,审批人员在拒绝申请时,没有提到两份重要证明文件,包括中国地方民政部门发出的证明书和家庭医疗卡,后者註明申请人是钟氏夫妇的女儿。
法院认为当局评估申请人是否钟氏夫妇实际家人的裁定不合理;上述文件及申请人的学业纪录和照片,都强烈说明申请人是钟氏夫妇的实际家人。法院最后裁定将该移民申请发还当局重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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