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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拒收华裔海外税务文件 旧债收入该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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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7 04: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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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相关媒体报道,一位来自台湾的华裔男子被加拿大税务局指控没有如实申报三年的收入,涉及金额约$50万元。随后,该男子提出上诉,指他向家族中的人收取欠款,不应计算成收入,并称税务局的计算有误,但是税务局却称他提供的由中译英的海外财务文件不适当。
  据悉,华裔上诉人于1994年以商业移民身分从台湾移民本国,其后于2009年离开加国到其他地方居住。案件上诉期间他辞退了代表律师,改以自辩。
  上诉华裔男子向法官拉弗勒(Justice Dominique Lafleur)表示,税局计算05至07年入息申报是“计错数”,将他从家族中的人收取多年来被拖欠的欠款,亦计算为入息之一实属不当;他又指税局将其出售物业来支付家庭生活所需的金钱也视为入息亦不适合。
  然而联邦税务部代表律师David Besler指,当税局发现上诉人入息税申报问题时,曾要求上诉人作出书面解释;税局质疑上诉人声称家族中有人拖欠他逾38万元,而他其中一个债仔是一间在2014年12月才开始帐户的投资公司,上诉人称此公司股东欠其债项,税局进一步要求上诉人解释税局疑团,但他没有回应,税局难以接受之前的解释才向他追回税项。
  法官审视上诉人与答辩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呈上税局寄给他的入息评估初步反驳书,质疑税局评估指其部分入息没有申报欠缺实质数据,认为税局估计错误;然而税局没有额外向上诉人及法庭提供更多评估依据,令法官难信服。法官认为上诉人证供及证据可信,有上诉理据。
  法官指在上诉聆讯初期,上诉人曾向答辩一方提供一系列由中文翻译为英文的证明文件与原文,遭答辩人以无时间找人翻译为由拒绝这些文件;之后上诉人透过其前法律代表,将这些文件呈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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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法官不认同税局指称上诉人提供的海外财务与税务文件,在翻译期间会“玷污”部分内容;法官认为答辩人若有此担心应在法院提出,并非直接拒绝这些文件,认为此举违反《加国证据法》的公平性。
  法官在判辞形容,上诉人在庭上清楚解释税局所质疑其隐瞒05至07年的50万元“入息”,其实是家族人士所拖欠的资产,包括拖欠其父的债及姨母的欠款等,虽然上诉人所作证供并非太清晰但是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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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认同上诉人提供的海外财政及税务证明,指上诉人聘用一间在台北享负盛名的翻译公司,协助将这些财务文件翻译为英文,并附上中文原文,显示上诉人有诚意解决事件且可信;判词指税局一再拒绝该海外财务及税务文件,做法不太妥当,税局及颁令需根据法官指引重新审视该个案。
  最终,法庭近日作出裁决,法官接纳自辩男子所言,因而批准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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