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周日晚上的拉斯维加斯枪击案,让全世界都陷入了巨大的震动中,59死524伤的数字也刷新了美国历史上枪击案的伤亡记录。
而枪击案嫌犯的宾馆中竟然发现了长短不一的23把来福枪,数千发子弹,甚至还有爆炸物!
在这一切的背后,凸显出的则是美国社会枪支的泛滥,以及控枪政策的无力。
为什么美国不能像其他大部分国家一样对私人拥有枪支严格管制呢?
有人可能第一时间就会想起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一支受规范的武力,乃确保自由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可侵犯。”
然而事实上,真正让民众拥护持枪的,不是因为这句宽泛的宪法条例,而是美国自己的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美国警察责任的司法解释:
“美国警察对于大众的保护是广义的,而对于公民个人,则不具有特定的保护义务。”
也就是说,当犯罪行为发生时,民众保护自己最可靠的手段并非警察,而是自己手中的枪...
并非人民自己想要拥有枪支,而是法律让人民不得不持有枪支来保护自己!
为何会出现这样让我们颠覆三观的事情出现?
警察保护人民不应该是常识么?
这里小编就不得不提起美国司法界的两个黑历史:“1981年沃伦案和2005年冈萨雷斯案。”
(文字会较长,但是如果亲以后想要前往美国小编建议最好耐心仔细阅读接下来的内容。)
一起**案引发的警察责任争议
1975年3月某个周日清晨,卡洛琳•沃伦和琼•托利弗正在华盛顿特区一间租住的公寓里睡觉。
她俩都是年轻的女性,一起在大城市打拼,住在这座公寓三楼的一个房间里,两人一起分担房租。(你可以把她俩想象成《破产姐妹》里的卡洛琳和麦克斯。)
卡洛琳和琼的楼下,是一位名叫米里亚姆•道格拉斯的年轻女人和她四岁的女儿。
当时所有人还在熟睡,忽然二楼的公寓门被两名壮汉踹开,这两人是穷凶极恶的歹徒,他们冲入米里亚姆母女的卧室,当着小孩的面**了她的母亲。
卡洛琳和琼本来在熟睡,却被楼下米里亚姆的惨叫声惊醒,立即拨打了911报案,说明其公寓遭到入侵,请求警方提供援助。
电话那边告诉她保持安静,让她放心,保证警方会及时前去。
然而事后证明,接电话的调度员并没把这起报案当回事,因为他只给了巡警2级准则(code 2), 而根据华盛顿警察条例,此类型犯罪应该是1级准则(code 1)。显然后者的话,更能获得巡警重视。
早上六点半左右,卡洛琳和琼从窗户爬上屋顶躲藏。她俩看到了赶来的警车,但其中一辆警车直接开了过去。另一辆警车下来一个警察,他敲了公寓的门,因为没听到任何回复,也离开了。
卡洛琳和琼只好又爬回自己的房间里,并再次听到米里亚姆的惨呼。
之后两个女孩再次打了911; 并要求立即提供援助。这次,警察向她俩保证援助已经在路上。
然而事后发现,这次电话的处理结果却是:“随便查查”,而且没有安排任何警员为此出警。
卡洛琳和琼误以为警察真的马上来了,便下楼来救助米里亚姆,结果被罪犯发现。
两名犯罪分子便持刀将三个女人劫持到了另一公寓,并在之后的14小时里对三人进行**、殴打和抢劫。三女中的两人被迫进行性行为,同时另一女则被两罪犯**。
所幸后来三女侥幸逃生。(同类型犯罪,受害者能活命的概率小于17%)。
事件结束之后,三人向哥伦比亚特区警方提起诉讼,认为警方在两次报案的处理都疏于应对,造成被害人的惨剧。这就是著名的“1981年沃伦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
放在中国,这种警察不作为的案子怕是能让好几个警局的官员丢了乌纱帽,涉事的警员恐怕也免不了牢狱之灾...
然而这三个女人不知道,她们的这起诉讼仿佛那只在大洋彼岸扇动翅膀的蝴蝶,在美国引发了巨大的司法危机!
1981年4月13日,美国联邦下级法院驳回了三女的诉讼申请,宣布此案不予受理。
为此,下级法院给出的解释是:
“警方对于大众的保护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对具体某一公民的特殊责任,故警察对于卡洛琳和琼的报案,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
(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女不服判决,当即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
而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1981年12月21日以4-3的票数肯定了下级法庭的判决。
同年,美联邦最高法院也决定对本案上诉不予受理。这表达了最高法院的态度, 也说明这条司法解释将适用于全美国范围而非某个特殊州。
因为美国是英式海洋法体系,任何一个已被宣判的案例在被最高法推翻之前,是会作为所有同案例案件的审判依据的。
所以这次宣判相当于美国司法界正式开创并确认了警方与普通公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
此案的宣判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他们发现,当他们面临突发的人身危险时,警察可能根本指望不上。可能只有他们被杀后,警察才会以刑事案件为依据,对犯罪者进行逮捕。
既然警察靠不住,只好靠自己。
于是美国各州的枪支销售猛增,开放枪支的州越来越多,控制枪支的州越来越少。佩枪的公民越来越多...
在1980年前后,美国对于公共场所持有枪支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因为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平民,都认为持枪保护公民是警察的义务。因此那个时期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是禁止普通人在公共场合公开或隐蔽持枪。
禁止持枪和允许持枪的州比例为:46:4。(美国一共有50个州)
到了1986年,控枪州与开放州的比例变成41:9。
到了2000年,比例变成19:31。
控枪运动节节败退...
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2005年冈萨雷斯案
就在控枪运动人士努力想要推翻1981年沃伦案的判决时,2005年的冈萨雷斯案彻底让美国成为了枪支泛滥的深渊...
事情是这样的:
科罗拉多州石城镇居民杰西卡•冈萨雷斯在1999年时与其夫西蒙办理离婚。在此期间,西蒙一直在跟踪并试图控制杰西卡。杰西卡于是向法庭申请禁止令,要求西蒙除了合法探视时间外,必须离杰西卡及其子女100码以外。
某日下午,西蒙突然闯入杰西卡家中劫持了三个女儿。杰西卡多次报警,甚至在次日凌晨12:40分亲自到警局报警。 但因她曾经破坏禁止令,允许西蒙在其他时间探视过孩子,故警察对此事毫无反应。
凌晨3点,西蒙携带枪支出现在警局门口,要杀死杰西卡,并向警察射击,结果被警察乱枪打死,在他车里,人们发现三名女孩尸体。 根据法医检查,西蒙正是在进入警局之前杀死了她们。
悲痛的杰西卡将警方告上法庭,她认为警方未能对禁止令侵权投诉作出回应。但是地区法院根据1981年案例,还是提出了此案不予起诉的动议并获得了批准。
愤怒的杰西卡继续上诉,虽然获得部分胜诉,但警方很快反向上诉到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悬殊比分恢复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通过这一案例,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
“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的原则
简而言之: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免。
也就是说:如果美国警察认为你很危险,他可以掏枪干掉你;但如果你正在面临生命危险,他却并没有一定要保护你的义务。
警察职责只是对罪犯破坏法律后的进行追责,但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那么,在罪犯侵害时受害人不幸死亡了怎么办?
抱歉,自认倒霉吧。警察会帮你报仇的……
这起案件的宣判也正式标志着美国控枪运动的破产。毕竟,当你生活在一个警察没有保护你的义务,而且又可以合法持枪的国家, 唯一可以在犯罪发生时保护自己的办法也只有拿起武器了吧。
PS:截止2016年, 美国控枪和开发枪支的州比例已经为:8:42,比起1980年已经完全逆转。
加拿大是什么情况?
想必各位生活在加拿大的小伙伴们肯定更加关心加拿大的情况吧...
毕竟美国是加拿大的邻居,两边的联系,乃至司法上都是十分紧密的。
不过小编倒是觉得各位看官不必担心。
虽然没有查找到直接的证据或司法解释。
因为在1981年沃伦案宣判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跟持枪自卫有关的法律,包括大名鼎鼎的《城堡法案》。
(城堡准则:在特定情况下,被侵犯人可以对于入侵其宅邸(在某些州,也可以是机动车或工作场所等合法占用的空间)的进犯者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命武力)进行防范和对抗的权力,而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免于法律责任且不被起诉。)
而在加拿大,自我防卫的限制是十分严格的。
持枪自卫甚至是违法的,不管是否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这么看来,至少目前来看加拿大还是比美国安全的多不是么?
借用一下网友在拉斯维加斯枪击案文章下面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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