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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旅游:游客退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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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02: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您拜访加拿大,准备打道回府时,请记得办理退税,表格可在免税店或机场取得,除了在某些特定的免税店可当场退税,最高为500元加币,其它皆需回国后再行邮寄申请退税。加国在每件物品上皆课有7%的货物服务税,即GST(Goods & Services Tax)。此外,还有各省的省税。目前可以退税的只有GST。
申请退税之申请人应:
˙ 非加拿大居民
˙ 检附已经加拿大海关盖章认证的购物或住宿之收据正本。收据影本或信用卡签账单一概不予接受。
˙ 每单张收据之购买金额(未税前), 应超过加币50元以上。
˙ 所有申请收据之总金额(未税前), 应超过加币200元以上。
˙ 申请退税之连续住宿夜数, 应不超过一个月。
˙ 如果提出申请之退税内容,包含了一次以上的进出加拿大,应填写最早的一次进入日期,及最晚的一次离开日期,另外列表说明各次进出之详细日期。
˙ 检附机票或登机证正本,以证明进出加拿大日期。
˙ 于住宿或购物日期一年内提出退税申请, 并于一年期限内寄至以下地址:
Visitor Rebate Program
Summerside Tax Centre
Revenue Canada
Summerside PE C1N 6C6
Canada
那些为不能申请退税之项目?
˙ 花费于餐、饮上之费用
˙ 购买烟、酒方面之费用
˙ 花费于加油、交通运输等方面之费用,如机票、火车、巴士或租车等
˙ 花费于干洗衣物、修鞋、修车、娱乐及停车等方面之费用
˙ 花费于专业服务方面之费用,如婚丧之服务
˙ 花费于租用旅行车或其它休闲车辆之费用
˙ 花费于船舱或火车卧铺之费用
参加加拿大当地之旅游套装行程, 可否办理退税?
˙ 申请人如欲申请购买当地旅游套装行程之退税,应先向购买单位确认,
该单位未将税金先行扣除。
˙ 如购买单位并未先行扣除税金,申请人可申请退还税金之一半。
˙ 将税金之半数填写于表格上C大项内,即住宿方面所支付之税金栏内。
加拿大游客退税新条例:
从2001年4月1日起,申请退税的游客必须出具出境物品证明:
˙ 游客乘坐私人车辆或包租旅游公车离开加拿大时,采购物品的原收据需由
以下人员审核:指定办理退税事宜的加拿大边境免税商店的工作人员,或
是经过授权的加拿大海关人员。
˙ 请在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之间打电话查询边境检查站的营业时间。查询电
话是1-800-461-9999。
˙ 如果游客乘坐商业交通工具(飞机、火车、非包租公车、轮船等)离开加拿
大,则必须附上登机证或车票/船票的正本, 于离开加拿大国境前, 将收据正
本及所购物品备妥,前往海关单位处检验盖章(收据正本及所购物品均需手
提, 勿置于托运行李中, 否则将不予认证) 。
˙ 经过审核的收据只是表明上列物品已经出境,并非物品可予退税的证明。
您可上网进一步了解游客退税申请的详情:http://www.ccra-adrc.gc.ca
或下载退税表格:http://www.ccra-adrc.gc.ca/tax/nonresidents/visitors/index-e.html (至Tax Refund for visitors使用表格名为GST17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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