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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民上诉庭审理越裔男子与年轻妻子个案的过程中,法官认为婚姻真实性是必需评估的环节。一纸官方婚书,并不能证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而上诉人正是无法证明这种真实性,因而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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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上诉人数月没与配偶接触,已经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真实性存在重大缺陷。而且他与妻子的娘家人也不再接触。上诉人也向配偶提供财务支持的证据也很少,有一些文件显示,2012年和2013年之间他们有通信,和2013年的小额金钱转账。
"没汇钱给妻子因没收入"
上诉人解释他没有汇钱给妻子是因为没有收入。无论如何,纪录上只有很少元素可以支持一个结论,就是上诉人的生活与他的配偶的生活是交织在一起的。
另外,上诉人也未能提供关于他们结婚的理由细节,他只是说:"如果两个单身人士想相爱,为甚么不?"他也无法阐明二人的关系发展,也不能解释为甚么这么快就举办婚礼。听证小组在聆讯中得悉,虽然上诉人曾提及他于2009年遇到他的配偶,但他在2010年4月返回越南之前,并没有跟她保持联系。2010年4月20日他们订婚,婚礼在2010年9月正式举行,因为他的配偶希望事情快速完成。之后不知道发生何事,二人在2013年之前没有再见过面。但在2013年他们的申请被移民官拒绝后,该男子又在越南度过了两星期。
听证小组拒绝上诉人让其兄弟和叔叔作证的建议,认为他们可以作证的内容,显然只能证明2010年在越南举行的婚礼存在,移民官对此并无怀疑。在上诉人的心目中,似乎觉得只要他在越南与其配偶正式结婚是事实,就应允许他的上诉。法官的解释是一纸婚书并不是案例法所要求的。事实是上诉人与其配偶没有案例法意义上的真实婚姻关系,所以驳回其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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