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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国移民,以家人团聚方式申请其母亲及妹妹来加,不惜虚报收入,将收入调高至申请门槛,被移民部发现,下令将他驱逐出境。移民不服,以其2岁儿子需人照顾作人道理由,向移民部上诉部门(IAD)提出上诉,试图推翻判决,但上诉被拒。这名移民再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但主审法官驳回其申请,维持驱逐出境判决。
联邦移民部上诉部门指出,申诉人唐氏在加国10年,一直工作,这对他的上诉有利;但他提出其在加国所持资产,以及与社会联系方面的证据则相当有限,无从反映出他万一被递解出境,会令孩子受很大影响。
此外,孩子的母亲表面上很少参与其日常的起居,但申请人亦无足够证据显示,母亲拒绝抚养孩子。
案中申诉人唐氏,于2006年5月,透过配偶团聚申请移民加拿大,并于同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其后他与妻子在2007年7月离婚。同年10月,唐氏在移民顾问协助下,申请其母亲及妹妹来加,申请获批,两人于2013年1月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与此同时,唐氏于2012年开始与另一名女子约会,二人更于2014年8月诞下一名孩子。由于孩子在加拿大出生,故自动成为加国公民。其后,唐氏与女友分手,唐氏则负责照顾孩子的日常起居。
至2015年,唐氏被指为母亲与妹妹申请团聚移民时,虚报入息及工作经验,违反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41条。联邦移民部遂向他发出递解令。唐氏以需照顾年仅2岁的孩子作人道理由,向移民上诉部门(IAD)覆检裁决,但当局认为唐氏提出的人道理由未够充分,因此维持原判。
唐氏不服,并以两项理据上诉至联邦法院:其一,即使他虚报资料,也不严重至被递解出境;其二,他指上诉部门在裁决时,未充分考虑其在加国出生的孩子利益。
联邦法院审理此案法官Ann Marie McDonald指出,唐氏虚报收入的目的,是要收入达到申请团聚移民的门槛,这点唐氏已直认不讳,而此举足以损害移民系统的诚信,其申请亦因而顺利获批。
虽然唐氏埋怨,虚报收入只因受移民顾问影响,自己也是受害人。但IAD认为,唐氏在申请表格上签名,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一切皆为事实。唐氏的说法只是诿过于人,这更显示出他并无悔意。
至于IAD被指没充分权衡孩子的利益,但当局认为他们已根据唐氏所提供的资料作全面评估。
唐氏虽以孩子健康及安全为由,声称不宜带孩子返中国居住,又指孩子的母亲因自身健康问题,无法提供照顾。 法官Ann Marie McDonald承认,在人道理由上,顾及孩子利益的确十分重要,只是唐氏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孩子随他返回中国居住,对其健康带来甚么影响,何况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她亦偶尔参与照料孩子的工作。
基于上述理由,法官撤回其司法覆核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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