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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季:误报或漏报所得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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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12: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税法要求,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每年要主动申报当年的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在以前的年份误报或者漏报了所得税,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自愿披露过去的错误,来争取减免罚款和避免刑事诉讼。这就是加拿大税务局的“自愿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简称VDP)。这个计划是为了向纳税人提供一条合理合法的途径,以披露之前没有上报的信息,或者修改之前向税务局提供的不准确或不全面的信息。
申请加入“自愿披露计划”的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申请免于处罚的错误必须是过去10年以内发生的。一般来说,税务局只有在以下四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接受纳税人加入“自愿披露计划”:
1. 披露必须是自愿的。纳税人的自愿披露必须发生在税务局采取任何可能让该错误行为曝光的行动之前。这包括税务局的审核和调查,如果在税务局要求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税务信息后,也就是说审核调查已经启动时,您再申报就已经不能算作是“自愿披露”了。
2. 披露必须涉及罚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必须包括罚金(如逾期罚款、未缴纳罚款或分期罚款等), 或者有被罚的可能(如由过失而导致的罚款)。若自愿披露申请被通过,涉及纳税人提供披露的罚款有可能减少或减免。
3. 披露所涉及的信息必须是过期一年以上。比如:一位纳税人在2010-2014年间均未报税,在2015年申请自愿披露,在此情况下是符合条件的,因为涉及的2010-2013年都过期超过一年以上。但如果他只有2014年没有报税,而2014报税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假如他在2015年12月申请自愿披露,由于2014年的税过期不满一年,因此不符合自愿披露条件,必须按规定缴纳罚款。
4. 披露必须是完整的。如果纳税人选择“自愿披露”,那么必须提供以前所有误报或者漏报税务年度的所有税务账户的准确信息以及支持的原始证据。如果纳税人是公司,则纳税人必须提供与该公司相关的所有公司的信息。税务局在审核信息时可能还会要求提交其他具体的文件用于判断和评估,纳税人对税务局的要求必须积极配合。
如果纳税人的申报符合以上所列的四个条件, 税务局可能会批准申报, 并减少或免除罚款。凡未能满足“自愿披露计划”的所有条件的, 税务局会认定该披露是无效的并拒绝该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 纳税人可能需要交清欠税, 也可能会遭到罚款或刑事诉讼。在提交自愿披露申请后,纳税人会从税务局收到书面的通知,通知会表明纳税人的“自愿披露”是通过或者被拒。
有关更多“自愿披露计划”的信息,可登陆税务局的官方网站查看。http://www.cra-arc.gc.ca/voluntarydisclo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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