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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加拿大华裔给总理外长和司法部长的请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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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3 09: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这封信也是给加拿大华人的。想想吧,生命对哪个家庭不重要,在加拿大,为什么华人的命不是命?为什么如此对待这个中国家庭,有哪个国家公民或种族会遭遇这样? 目前,该家庭的诉讼停留在联邦上诉法院,此请求信不是讨论这个中国家庭的民事诉讼是否有合理的诉讼理由,而是加拿大司法系统对该家庭诉讼的处置是否是公平、公正和没有伤害。请大家站出来吧,加拿大,请不要再伤害这个中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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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明父亲在儿子墓地前

我叫丁云红。今天我写的这封信,很长、很长、很长,是一个中国公民家庭在加拿大的血和泪,伤和痛,失和望。
此信是请求您们所有的人考虑这个话题:加拿大,请不要再继续伤害一个饱受加拿大摧残而遭受损失的中国家庭。 这是我就此事第三次写信给总理杜鲁多先生,希望再次引起您和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您们在附件中会看到去年1月18日我给总理杜鲁多先生的信件及他办公室的答复。很明显,我要让所有的人知道这个中国家庭在加拿大的遭遇,特别是加拿大司法系统如何对待他们的。
作为一名华裔加拿大人,我知道这是个非常敏感的时期,加拿大和中国之间在司法上如何对待彼此的公民存在危机。但是,此事件与此情形无关,然而又是时机浮出水面,让人知晓加拿大司法系统如何残暴令人发指地对待个家庭。一年前,我就给加拿大总理写了信,敦促加拿大该做点什么来挽救加拿大的形象,并停止继续伤害,折磨和摧残这个中国公民家庭。 伤害非但没停止,反而更是肆无忌惮。
那么,去年发生了什么?
在2018年5月9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批准了加拿大的动议,完全将这个家庭的诉讼罢黜撤销,不予以修改,承担费用。法官呈出的最主要理由是该家庭现诉讼不能是2007诉讼案的继续,因为2007年的诉讼案被停止了(discontinued)和现立的是个新诉讼案,因而不能享有最终15年期限,显而易见超过2年期限。同时,2007年的诉讼案和本次诉讼案的诉讼内容完全相同就构成滥用程序。
这个中国家庭2007年和2017年两次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交诉讼 ,均指称 "他们孩子邓世明("邓先生""死者”)的死亡是因为加拿大官员的有意识侵权和疏忽的合理可预见和最近似的后果,和相关官员没有遵循标准程序处理邓先生的精神病和自杀危险“。2007年的诉讼案在2010年向法院提交立档了停止通知。
2018年2月,加拿大政府向法院提交要求罢黜撤销立案动议,陈述对死者的死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因为移民仲裁(ID)的法定职责一般是针对加拿大公众的,任何对某个人的照顾义务的推断都会与这项公共义务相冲突。无论如何,没有任何事由要求使ID能够获得针对邓先生的精神病评估或者对他采取其它特殊措施。ID是不能强迫邓先生做精神病评估,移民官员也没有义务这样做。参与处置邓先生的移民官员面前的定罪证明书是要求邓先生照顾自己....。
2005年11月22日在温哥华,这个中国家庭的唯一孩子邓先生在加拿大移民部签发驱逐令后几个小时回到宿舍自杀身亡。该家庭的诉讼不是关于邓先生该不该驱逐,而是关于在驱逐程序中,加拿大官员是否应该考虑到邓先生的精神分裂症、自杀危险和提供保护。
2004年8月,邓先生被判有1天监狱徒刑的重攻击罪。作为移民,他的罪名符合驱逐、应该被驱逐,但这不是可以无视他精神分裂症和自杀危险、拒绝考虑和提供保护的理由。在定罪证明书上的3年缓刑条件中,关于他精神病分裂症病情、自杀危险、对精神病治疗和预防自杀需求的特殊缓刑条件足以让相关官员向上级报告,推荐精神病专业人员评估病情和自杀危险,咨询医疗专业人员安排有关驱逐程序以及给予保护。尽管标准程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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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令中精神病和自杀危险条文, ,有关官员可以擅自处置吗?

求、指导参考要求,和具体情况要求,然而没有任何相关官员这样做。如果做了,邓先生的自杀是可以预防的,因为他精神病病史中自杀想法和手段明确,缓刑令强制防治和自杀危险警告清楚,在预见他暴露在极大压力时给予他精神病和自杀危险考虑和保护,他是可以存活,这个家庭的希望还在。
当对邓先生不做精神病评估和没有任何咨询精神病专业人员,这意味着邓先生被加拿大置于对任何人都会产生后果严重压力极大的驱逐程序中,邓先生的精神病状态、自杀危险、预防自杀和治疗的需求被非临床专业的加拿大官员置于其控制下,而他们知道他们是没有授权这样做,也没有能力这样做,出现移民官员把法院警告邓先生是有自杀危险的精神分裂症病人当成要求他自己照顾自己。其结果是灾难性的,从而导致邓先生自杀。
当这个家庭呼唤公正的声音进到加拿大司法系统,死者的父母是如何被对待的? 在此呈上的议题,不是讨论这个中国家庭的民事诉讼是否有合理的诉讼理由,而是加拿大司法系统对该家庭诉讼的处置是否是公平、公正和没有伤害。
这个中国家庭2017年的民事诉讼立案非常明确没有超过期限。根本加拿大期限法,如果一项民事诉讼在基本期限2年内立了案,那么就有15年的最终期限再立案,除非已就诉讼内容审议结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就诉讼问题作出决定前,原告有权停止诉讼程序(discontinue)。停止诉讼的一方可以就同一索赔问题提起另一新立案诉讼,并且停止了原始立案不成为反驳后续立案的理由。 联邦法院规则要求再次立案诉讼内容必须不能偏离以前的立案诉讼内容,即应该是完全相同的。
该中国家庭在2007年11月22日立了诉讼案,符合基本期限2年。然而,当时的法院处置是将该家庭另外立的司法复审驱逐令申请案的结果决定是否审理民事诉讼。这既不符合法院规则,也不符合案情。因为两案完全是两回事,司法复查驱逐令申请是审理邓先生该不该驱逐,而民事诉讼案是审理在驱逐程序中,政府官员无视精神病和自杀危险,不予保护是否构成侵权。结果,司法复审驱逐令申请被以超过15天期限为由驳回不受理,法院要以此为由去决定将该家庭的民事诉讼案撤销。在法院没有就民事诉讼内容做决定前,帮助该家庭的人向法院呈上民事诉讼停止通知。因此,这个中国家庭享受在死亡事件15年之内,再次就相同的、法院尚未决定的诉讼理由立案诉讼的权力。
这个中国家庭的诉讼立案完全符合加拿大的法律和规则,联邦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对他们的再立案强加两年限制时间,剥夺他们15年的最终期限权。他们符合前后立案诉讼内容一致的原则却变成了滥用程序。联邦法院动议法官的行为实质是剥夺这个家庭在加拿大重新提出法院从未裁决过的诉讼立案和摧残折磨这个家庭。而且,这种源于司法手段对该家庭的伤害10年前就开始了。
议案法官强调说,他是本着假设索赔诉讼中所声称的事实都当成属实来审理的。事实上,议案法官根本没有这样做。审议法官在判决书中说,"在我看来任何违背职责的事都不构成侵权,充其量是疏忽。";“在我看来,说邓先生自杀是驱逐听证会的结果或因驱逐听证会而导致的,不是可以预见的,所以也谈不上有疏忽”。法官把原告声称归纳成是“故意或鲁莽地不能识别邓先生的精神病(failing to recognize Mr.Deng‘s mental illness),并且不能遵循其处置精神病患者的标准程序....... “ ;”丁先生说....行使权力是歧视“,等等。在诉讼和动议反驳书中,这个家庭根本没有声称过"不能识别精神病“"行使职权是歧视”和"邓先生自杀是驱逐听证会的结果或因驱逐听证会而导的“,这些是审议法官编造强加到这个家庭的。
诉状中,这个家庭的申诉是清清楚楚的,指控有关官员在驱逐程序中,故意或鲁莽地无视邓先生的精神病以及法院命令邓先生有自杀危险的警告; 故意或鲁莽地把精神病患者邓先生当成正常人处置,在驱逐起诉报告中未向CIC部长报告他的精神病状况和自杀危险,否认邓先生作为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故意或罔顾后果地拒绝考虑其驱逐程序对邓先生精神病的任何影响和后果; 知道邓先生是有自杀危险的精神病人,故意使邓先生处于极度紧张,危险或致命的境地,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促使邓先生安全和防止邓先生的自杀; 如果加拿大官员遵循其标准程序并在处理患有精神病有自杀危险的人时应有的适当关照,邓先生自杀是不会发生;其他种族和国籍登陆移民,他们的情况类似于邓先生会得到不同的待遇; 使用上述伤害的方式对待邓先生是基于邓先生的种族和国籍。因此,审议动议的法官根本没有审议该家的申诉,而是把他编造的事实强加到这个家庭头上,来剥夺他们申诉的权力,伤害他们,从而阻止他们申诉。
我没有见到法院有合理的理由批准动议将该家庭的诉讼罢黜,却看到了动议法官有意识摧残伤害这个中国家庭。当加拿大司法系统如此伤害这个中国家庭时,知道他们已饱受加拿大的摧残受伤害和损失,用加剧的伤害来阻止他们的申诉。把对他们家申诉的处理过程演变成对这个巳受加拿大伤害的家庭进一步地伤害。这是残暴没有人性,令人发指,懦夫一个。
《在移民仲裁司前程序指南》(guide proceedings before immigration division) 于2005年8月26日生效。该《指南》是法律服务处法律顾问向移民仲裁员(ID)提供的备忘录,旨在协助仲裁员成开展工作,该指南可通过内部网页和IRB网站获取。《指南》第7章:指定代理,提供了详细如何确定无法理解诉讼性质的人并指供代理的指南 。移民仲裁(“ID”)员在决定被驱逐人士是否能够理解程序的性质时,应考虑若干因素。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指南要求ID成员获取被处置人的精神健康专家的证词或报告。医疗报告必须是最新的。特别强调“只有在疾病的性质允可下,ID成员在指定代表之前可以采用交谈方式与被处置的人交涉”。移民部工作指南上也要求,推荐听证会的移民官应提供精神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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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精神病病人理解程序
何判断精神病病人理解程序的要求,拍了一张照片,并写文存档在Wechat的moment(见照片)。然而,在2018年9月,我试图再打开《指南》网页时,发现《指南》网页已从IRB删除,被移至加拿大政府出版网上,这意味着该网页已不再是加拿大官方政策或参考。这一改变并不能改变加拿大对邓先生死的责任,只表明加拿大为逃避责任,手段极其恶劣,不择手段。
在2018年4月9日,加拿大的律师向法院出示一份文件,声称曾提供文件信息给死者的父母,死者父母仍提交诉讼明显是滥用司法程序。这份文件是2006年3月由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验尸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哥华总领事馆提供他发布的邓先生死亡调查的判决书。以往加拿大官员也用此文件回答该家庭。
死亡调查的判决书结论是邓世明先生死于自杀,并没有提出任何建议。然而,验尸官在现场调查结果中写道"现场没有医疗处方发现,邓先生没有任何迫在眉睫的健康问题,邓先生最近也没有表现出任何自杀意念,不被认为是有自杀性”。
加拿大验尸官的职责不包括确定民事或刑事的责任,而这些所谓现场发现说法属于责任调查,关键是完全没有事实支持。这些关于邓先生精神病和自杀危险的结论只有精神病医生作了检查才能评估得出的。然而,在驱逐过程中和死亡调查现场均没有任何邓先生的近期精神病评估。现在的移民文件中包括的有罪证明书则指出邓先生一个有自杀危险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需要防范自杀和精神病医治。验尸官用这些虚假陈述其目的是目的是欺骗中国领事馆和死者的父母,开脱加拿大官员对死亡事件的责任。这种在官方文件中使用知道是虚假的陈述是犯罪行为,目的是欺骗中国领事馆和伤害死者的父母。
当加拿大对世界表示: “ 加拿大是一个了解维护人权多么重要的国家”, “加拿大将明确地坚持法治,尊重我们的国际条约和义务,始终把加拿大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加拿大正在进行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法律程序, 加拿大尊重其国际法律承诺。 “ 那么,这个中国家庭呢? 为什么加拿大官员在驱逐程序中对于他们孩子的精神病和自杀危险可以不遵循标准程序和应有的关照职责? 中国人的命不是命吗?他们在加拿大司法系统控诉为什么得到的却是更多伤害呢?
10多年来,死者的父母一直投诉加拿大不公处置导致他们孩子自杀身亡的。死者的父亲现77岁,中风两次,他说他不知道自己的生命还剩下多少时间,作为父亲想要做的就是,希望在天堂里见到孩子时能说"孩子,加拿大终于承认错了,他们不该那样对待你"。即使有一天争取到公平和公正,已是太迟,然而天堂仍需安慰。帮助这个家庭争取公正,我坚信是给这个家庭带往天堂的礼物。
在他们孩子死后12年,死者的父亲再次来到加拿大,他不是亲自来,而是他们的血与泪,伤与痛,失与望的申诉声。在我的帮助下,死者的父亲于2017年再次在加拿大联邦法院向加拿大政府提交诉讼,寻求对加拿大政府的追责。在北京居住的死者父亲,没有签
证和身体健康也不许可来加拿大,仍做到自己代表自己向加拿大发出抗争正义的声音。然而,等待这个家庭的却都是加拿大无所顾忌的伤害。
在这个中国家庭在加拿大的遭遇中,我持两重角色。死者的父亲请求并授权我帮助他们投诉此事件。 自2017年以来,我接受并帮助这个家庭。 当成为一名加拿大人时,我誓言必须坚持民主,自由和同情的原则,这是强大而团结加拿大的基础。加拿大动用国家机器来伤害这个知道已饱受加拿大伤害的中国家庭,绝对不能接受的,完全违背了加拿大的基本原则。
我必须告世人,加拿大不该如此伤害这个中国家庭。作为一名加拿大公民,我要求加拿大就此事件进行调查,还给这个中国家庭一个正义。加拿大不该用加拿大想要的方式对待这个中国家庭。
丁云红,201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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