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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诚实的水管技工把捡获的金条归还屋主,但他们最初能否将其据为己有?
假若你受雇翻新屋子,施工过程中竟然发现一条价值50,000元的一公斤金条,你会把它归还屋主,还是一声不吭,默默将金条据为己有?
今年2月,装修公司老板Alif Babul和他新聘请的员工Dean Materi为客户的浴室进行翻新时,就曾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当Materi发现那块像手机般大小的金条时,他当上水管技工学徒才只有两天而已。他回忆说:“我看见地上有一件金光闪闪的东西,还以为那是铜制灯具配件,我把它拾起来以后,才发现那是金块。”
他的老板Babul形容:“在浴缸底下寻获金条,实在有点莫名其妙。”他估计,金条一直隐藏在浴室的波浪式按摩浴缸附近,随著时间流逝,金条受到浴缸发动机的震动而渐渐移动位置。
虽然事后说起来轻描淡写,可Babul曾一度仔细盘算是否要将金条还给屋主,但最后决定“交给屋主是正确的做法。”
不出所料,屋主表示那是他们从前弄丢的金条,很高兴能够失而复得。
这个离奇的故事引起我的困惑,事件中的水管工人是否有权留起金条呢?
“谁找到归谁”(finders keepers)这条定律,古至圣经旧约已有出现:“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迷失了路,不可佯装不见,要把牠带回来还给你的弟兄。”
谁找到不一定归谁
目前,英国普通法系只要没有与加拿大法令冲突,就依然适用于加拿大,相关的裁决可追溯至1722年Armory对Delamirie一案。
身为烟囱清洁工的Armory在打扫期间寻获一枚宝石戒指,但当他把戒指交给珠宝商Delamirie时,他将戒指上的宝石摘走了,并向Delamirie出价3个半便士。
Delamirie拒绝这笔交易,而且为了宝石的价值向法庭提起诉讼,他最后经陪审团裁定胜诉,并获偿还10英镑,这在当时已算是一笔巨款。根据法院裁决,拾获物品的人对于该件物品不具有绝对的财产权,不过,除了物品之合法物主之外,拾获的人拥有优先权。
发现者有次优先权
在过往4个世纪当中,法律书籍记载了大量与失物认领有关的案件。其中一单典型的案例涉及了一位名叫Bird的12岁男孩。事发于1946年,Bird和朋友在一处私人物业内的游泳馆后边玩耍期间,在该幢建筑物底下爬行的Bird竟发现一个装有1,430元现金的罐子。
这笔钱被当地警察没收并交还安省法兰斯堡(Fort Frances)市府,但当无人出面认领款项之后,男孩作出起诉,要求获得这笔现金。首席法官James C. McRuer最后裁定,在警察无法查明物主身份的情况下,款项便应交予当初捡获现金的人。最后这笔钱全数归Bird所有,但法院在他满21岁前代为保管这笔财产。
数年之前,我有一位好客户翻新其位于Annex区的住宅期间,在地下室暖炉管子上发现一张印有英王乔治六世(King George VI)头像的1937年10元钞票。他知道我对古董钞票素有兴趣,便兴致勃勃地把它送了给我,让我珍惜至今。
这些回忆再令我想到卡加利的水管技工,我不禁好奇:谁会将一条价值50,000元的金条藏在Jacuzzi浴缸之下,却没有拆掉整间房去找回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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