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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团聚移民皆被拒 华人女士告移民部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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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7: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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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来自中国的马女士,在申请难民被拒后,又同加拿大公民结婚,并以此申请团聚移民,却两次被移民部所拒。她以移民官存在偏见为理由,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幸而获准重审。
  据联邦法院披露的消息,马女士为中国公民,现居于加拿大,是一名持牌按摩师﹐经营几间按摩院。移民记录显示,她是在2004年来到的加拿大,并申请难民。两年后也就是06年4月,她的难民申请被拒,随即提出人道保护(H&C),以及遣返前风险评估(Pre-Removal Risk Assessment)申请,但是两项申请都在2011年底被拒绝。
  在申请人道保护和遣返前风险评估其间的2007年,马女士认识了加拿大公民威尔森。两人于08年开始同居,两年后结婚。同年,威尔森代表马女士向移民部提出了团聚移民申请(in-land spousal sponsorship application)。
  移民部经过初审,拒绝了马女士的申请,但是同意她在补充材料后二次申请。然而,马女士的第二次申请也在2015年被拒。
  马女士立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她的理由是,移民官的判决存在主观“偏见”(bias)。
  移民部的代表则向法庭解释,移民拒绝马女士的申请,是出于对其婚姻真实性的质疑。例如:
  1、威尔森不知道自家座机的电话号码。(威尔森自称座机电话都是呼叫转移到其手机上的,所以“用不着知道”。)
  2、在两人的结婚用房(marital home)的所有权文件上,户主一栏没有威尔森的名字,而且也没有给出任何解释。
  3、威尔森还有其他房产,但是马女士对此缺乏了解。
  4、两人对初遇时的描述明显不一致。
  5、两人对双方的前段婚姻以及子女都不是太了解。
  6、在他们同某功的联系方面,两人描述不一致。
  移民官认为,这些疑点足以证明,马女士的婚姻是以移民为目的,并非真实、自然的。
  在听取了双方的证词后,法官判决马女士胜诉,把申请发还移民部,并交由另一位移民官重新审核。
  法官强调,移民部的判决本身不存在“偏见”,但是明显忽视了一些对马女士有利的证据,例如两人一同报税、有共同账户,手机账户、汽车保险、医疗文件上也有两人共同的信息等等,这可证明移民部的判决缺乏公正和透明,所以发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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