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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魁省满地可的一名亚裔女子移民加拿大8年,但一直未有入籍。她因为贩卖大麻被判入狱,移民及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的移民法庭经聆讯后,决定将她递解出境。当事人提出上诉,上诉庭以法例规定刑事犯罪入狱超过6个月没有权提出上诉,将申请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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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件披露,33岁的当事人在2003年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身分。她在2011年被控串谋贩卖大麻和贩卖大麻两项罪名成立,被判有条件服刑2年少1日。移民法庭(Immigration Division)在2015年召开入境资格聆讯(Admissibility Hearing),并即日签发递解令(Removal Order)。
当事人向移民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但上诉庭以移民及难民法案第64条法例规定,如果是因为被判入狱6个月或以上的严重罪行,被裁定不能留在加拿大(Inadmissible)而发出的递解令,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除非当事人提出第64条法例不适用的理据。
有条件服刑是否入狱惹争议
当事人的代表律师向移民上诉庭表示,移民上诉庭应该受理上诉。原因是在一名越裔移民的官司(Thanh Tam Tran)中,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庭对于有条件服刑超过6个月,是否等于入狱超过6个月有不同的定论。该宗案件已经在2015年底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因此移民上诉庭应该等待最高法院的判决,然后才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上诉申请。
移民上诉庭指出这宗官司的争拗是有条件服刑,是否相当于法案中入狱的定义。其次是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上诉。
上诉庭认为有条件服刑2年少1日是入狱。因而当事人没有权提出上诉。移民及难民法案虽然维护永久居民被下令递解时有上诉的权利,但法案也对上诉有严格的规定。永久居民如果是触犯严重罪行或其他原因而被裁定不能留在加拿大是无权上诉。严重罪行是指入狱6个月或以上。
移民上诉庭指出,虽然联邦上诉庭认为移民上诉庭应该就新理据及情况作弹性处理,但当事人的律师只提及联邦上诉庭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却未有提出新的理据和情况。因此依法例规定, 移民上诉庭无权聆讯这宗上诉个案,只能别无选择驳回上诉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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