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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羽综合报道:一对华裔夫妇长期分隔加、中两地,虽然已育一女,最终双方离婚;住在中国的妻子要在加拿大打离婚官司,住在安省密西沙加的丈夫却要在中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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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诉讼安省获得临时抚养费
法庭文件显示,该名华裔男子是加拿大公民,从事专业工作。自2005年以来便居住在安省,所有资产、物业和收入均在加拿大。女方居住在中国,任文职工作,并且从未到过加拿大。
两人于2006年8月在中国结婚,结婚后,男方留在加拿大,女方仍在中国。婚后翌年2月诞下女儿,女儿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上诉人声称两人在2007年12月分居,女方则声称是在2008年1月分居。法庭认为即使两人曾经一起生活,也是一段极短暂的时间。
女方于2009年3月向安省最高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依“离婚法”索取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和女儿的监护权;并且根据“家庭法”要求分物业。
男方于2010年1月在中国提出离婚申请,也要求女儿监护权和分物业。
女方在2010年2月,成功向法庭取得每个月825元的临时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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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称在加拿大仅月入150元
同年4月,男方律师提出动议,要求停止安省的离婚官司,以便官司在中国展开。女方反对。但安省法官认为,小女孩住在中国,官司到那里去打比较合适。
于是官司移到中国进行。中国法官准许离婚,并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女方婚前购买的物业归女方所有。但根据中国法律的程序,女方直到判决下达,才知道男方并未充份申报其财务状况。
虽然中国法官命令男方诚实地报告财务状况,但男方在他的财务报告中指自己的月收入只有150加元。
中国法院最后于2012年9月决定:由于有争议的财产和物业都在加拿大,法院无法确定男方的真实收入,难以决定抚养费。因此,"中国法院并非决定此事的最佳场所"。
男子不愿回安省打官司,在中国上诉法院提请重审此案,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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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按照家庭法裁定
安省上诉庭法官判决时指出,Okmyansky的案例很明确,安省法庭不能对一宗外国审理的有效离婚案,依"离婚法"就抚养费进行聆讯及裁决。这宗案件除了男方是安省居民之外,与安省没有实质关连。
上诉庭法官指出依"家庭法",安省法庭有权审理外国离婚案的子女抚养费。正如一个省的法庭判决离婚,但未有对抚养费作出裁决,另一个省的法庭可以根据该省法例下命令。除非原来审理离婚的法庭,已经判决了抚养费的金额;或原离婚法庭考虑过抚养费问题之后,拒绝批准抚养费;又或原离婚法庭保留宣判抚养费的权利。
上诉庭法官指出"家庭法"不受离婚是在外国审理的限制。因此裁定安省最高法院有权依"家庭法",审理本案的子女抚养费和分家产问题,女方并可获11,000元堂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