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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人圈中,成立一个有限公司做生意,而股东和雇员都只有一个人或者夫妻两个人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做IT Contractor的,猎头往往要求他们设立有限公司,否则,不予介绍雇主。今天,我们主要谈谈这种公司的股东应该给自己名下放多少收入。
在以前的一篇文章“给自己发工资好?还是分红好?”中,我谈到过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尽管分红可以少交一点税,但是,少交的数量是很小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股东还是给自己按月发工资的比较多。不过,发工资有一个缺点——你发的工资数额必须和你为公司做的贡献相匹配。比如说,在一个有限公司中,丈夫是IT Contractor,他为公司每年挣得10万加币的服务费,公司给他年薪5万:如果公司同时给他的妻子也5万的年薪,而她只是帮助记记帐,打打杂,这就不合理了。而分红是没有这个限制的。
另外,如果有一天夫妻两个都退休了,你就没有理由再发工资了,这时候,有限公司的留存收益就只有通过分红的方式拿出来。所以,基于以上两点,我们一般建议,在设立有限公司时,最好把夫妻两个人都加到股东的名单中去,这样有利于收入分摊。
前面我也谈过,尽管加拿大人控股的私人公司(CCPC)的税率很低,只有15.5%,但是因为股东不能随便借用有限公司的钱,所以你只有将你要用于个人消费的钱发到自己名下,纳过税以后使用,才会是高枕无忧的。
那么,不管是发工资还是分红,到底应该每年给自己名下发多少收入呢?这要根据你的家庭的具体情况而定。当我被问到这个问题时,我首先会问客人:你的家庭一年的日常开销需要多少钱?你的配偶一年收入是多少?你们今后的年份有什么大的消费计划,比如说换房,买投资房,孩子上大学等等?
首先的一个原则是:你们的家庭年收入至少要能应付你一年的家庭支出。如果为了怕交税,将钱都留在有限公司里不拿出来,而去花以前的存款,是不合道理的。
有人说,我太太有固定工作,她一年的收入已经够我们的家庭开销了,我给自己每年发1万块钱的工资就行了。因为1万的收入不用交税,同时可以算作公司的支出抵税。这个做法看起来有道理,其实也不合适。因为,你尽管现在看起来家庭收支平衡了,但是你没有在个人名下积累资金,等到你有一天需要大笔资金买房子,或是做其他用途时,你拿不出钱来。如果这个时候你再从公司取钱,要交的税肯定比你分几年取要多不少,因为加拿大是累进税制。
在我看来,即使你太太一个人的打工收入足够你们一家人开销了,你也应该给自己名下至少发4万加币左右的工资或是分红。这是因为:如果你给自己发4万加币的工资,你的个人实际税率是15%左右:如果这4万加币留在公司里不发,你当年也要交15.5%的公司税:如果你从公司的留存收益里面给自己分红4万左右,在个人名下基本不用再交税。当然,如果你预计在将来的若干年你的收入不会下降,甚至还会增长,你可以考虑在个人名下放更多的收入。
另外,如果你用留在公司里的现金去投资,当收入产生的那一年,有46.2%会被税务局收走:反之,你在个人名下投资,税率很可能要低于46.2%。
当然,我们也不主张将公司里的钱全部都在当年分出来,毕竟,留在公司里的钱只要交15.5%的公司税。等到你将来收入低的时候再拿出来,可以少交甚至不用交分红的税。而且,你也可以通过用有限公司的钱购买分红投资型保险的方式为自己积累退休金,最终还可以将钱免税留给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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