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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男子居住期不够 靠儿子打亲情牌保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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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07: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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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华裔男子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后,因为无法在本地找到工作,及难以为孩子寻找託儿等原因,未能达到保留永久居民身分所规定的居留日子,险些失去居民身分。当事人以人道立场向移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法官考虑申诉人儿子的利益,以及当事人留在本国付出的努力,接纳其上诉申请,保留其永久居民身分。
  该男子于2008年移民加国并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然后与妻子及约2岁的儿子定居本国,由于未能找到託儿服务,整个家庭短暂日子留加便离开。其后当事人于2009年前来加国旅行,翌年决定举家回加拿大,却无法找到适合的工作。最后在中国受聘于一间华资的加拿大公司,虽然与家人分隔两地,仍然与家庭保持联系,每2至3个月回加探望妻儿,每次留2至3个星期,实际上在本国居住的日数为220日至273日。
  失婚带来重大打击
  直至2013年,移民部致函当事人,指他在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后的5年内,未能达到当局规定最少住满730日,因而失去居留资格。该男子提出上诉,他并不是以留加日数反驳,而是指移民部的决定直接影响其子的利益。
  移民法官认为,当事人以为留在中国为加拿大企业工作的时期,可以被算为居住加国日子,直到提出上诉申请才知道理解错误,虽然他获聘的中国企业与加拿大的公司有关系,但不可以因此获得豁免。
  此外,当事人与妻子的关系恶化,妻子在2016年提出离婚,这对他带来重大打击,因为当时他决定全时间留在加拿大,与年满10岁就读小学第4班、并已成为加拿大公民的儿子一起生活。
  法官指出,当事人相信在华资的加拿大企业工作可以算为留加的日子,而且他努力安居在本国,其所说确是事实。申诉人与在同行业的加拿大公司签订几个合约,显示其计划在中国贸易,这是支持当事人的证供,寻找工作以便留在加国与儿子生活。
  同时,当事人认为早年孩子尚小,与母亲关系紧密,即使他较少留在家人身边,但家庭仍然稳固。法官接纳申诉人以儿子利益为出发点,因他已踏入少年时期,面对双亲离异,确实需要父亲的照顾。为了孩子的好处、当事人面对的特殊情况,以及人道理由,判决上诉得直,准许保留永久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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