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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永久都要合乎5年里住满2年的规定。
一名拥有永久居民身分的女子,因居住加拿大时间未达到5年内规定住满2年的标准,被移民部官员决定身分失效。该女子以人道和同情因素提出上诉。移民部上诉部门考虑到上诉人一对年幼子女都在加拿大出生,接受她的上诉。
这位T姓女性於2011年3月30日成为加国永久居民。按照规定,从那时起到2016年3月30日,她需要在加拿大住满730天(2年)。但是她实际仅居住了550天,短缺180天。
她生於1991年,2009年结婚。她丈夫目前并未住在加拿大。因为他是一个医生,在加拿大行医并不容易。但他们的两个孩子,都是加国出生,年份分别是2014年和2016年。
她在上诉中并没有质疑移民部官员决定的合法性。但是希望法官考虑到她的具体情况,给予人道和同情的待遇。
首先,她短缺的居住天数并不算特别大。毕竟5年当中她在加居住了超过500天。
同时她有2次离开加拿大比较长的时间,都获法官认为情有可原。
一次是2011年8月,她离开加拿大去接受生育能力的检查和治疗。那次疗程超过了预想。另外一次,她於2015年9月离开,至2016年3月才回来,历时半年。但那次是因为她的契妈患了胰腺癌,已经到晚期。而她的生母早於她7岁时已经去世,契妈很早就认了她,并养育她长大。所以她回去陪伴她。
此外,2个加拿大孩子的最佳利益,也需要考虑。T姓女子称,她的孩子们留在加拿大要更安全,和获得更多机会。尤其是,在她的故乡仍实行妇女外阴切除的仪式。她自己就曾被迫经受此种野蛮行径。她不希望自己的女儿再吃这份苦。
法官同意,就孩子们的最佳利益而言,他们在自己出生的地方加拿大成长最有利。
法官称,T姓女子和她的孩子们目前已经相当充份地融入了加拿大社会。她现有一个银行户口,并为孩子们的教育储蓄户口存钱。她还打算在本地开设餐馆,目前正在积极准备中。
上述一切情形,使得法官认为允许她上诉是有充份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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