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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加拿大:“养老天堂”是如何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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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07: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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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加拿大的人都知道,加拿大是“儿童乐园”、“老人天堂”,儿童老人的社会保障好。政府不但为儿童发放牛奶金,保障儿童健康成长,而且还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养老年金或养老金,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老人,即使没有积蓄、没有子女,也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当然,也有人说,加拿大的“老人天堂”,是一个有差别的天堂,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很多移居时间短、年轻时没钱买保险的人,到了老年,同样生活惨兮兮。
  今天,笔者暂且不讨论这个问题,而是要说一说,加拿大是如何走上依靠政府养老之路的。换句话说,“老人天堂”加拿大是如何炼成的。接下来两期,再谈谈“老人天堂”中的老人,到底活得怎么样。
  其实,在20世纪以前,加拿大和中国在养老问题上,没什么本质区别。人老了,要么依靠积蓄、儿女、亲戚,要么依靠教会或其他慈善机构。当时,多数加拿大人生活于乡村,终老于农场,没人要求政府养老,政府也没这个能力。20世纪初,随着大量人口流入城市,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如何养老才成了一个大问题。
  劳工团体开始向政府施压,要求其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各省和联邦作为民选政府,自然必须有所表示,尽量满足劳工选民的要求。但是,加拿大的联邦权力结构,却让各省和联邦政府有心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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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英属北美法案,加拿大联邦政府征收关税、消费税,各省不动产税、各种服务费、许可证和执照税等。在现代国家收入中,关税和消费税是大宗,所以,联邦政府财政相对宽裕,而各省财政一般比较窘迫。可是,同样根据此法案,为公民提供生活保障属于“民事和财产权”,应该由各省政府来落实,联邦政府无权干预。
  也就是说,各省政府有权为老人提供生活保障,但是口袋里却没钱,有心无力;联邦政府口袋里有点钱,但是却没资格介入,有力无权。
  1908年,联邦政府“不忍”袖手旁观,出台了一个养老金法令,为工人们提供养老保险服务。但是,多数工人收入有限,根本没能力购买。从1908年到1914年,只有7713人购买了养老保险,仅占加拿大工人总数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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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工人队伍壮大,养老保障成了加拿大政坛的一个核心话题。1924年,国会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专门研究如何解决老年人的生活。委员会提出一个建议,由联邦和各省政府各出一半经费,为7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非强制性的养老金。
  各省政府一听,火冒三丈。保障公民生活乃是省属权力,哪里容得联邦政府僭越?因此强烈抗议。联邦政府没辙,只好妥协一步,表示愿意资助各省解决老年人的生活问题。即联邦政府仅提供经费,具体操作仍由各省说了算。各省这才松了口,不再极力反对。1927年,加拿大联邦国会通《老年养老金法》。
  这份法案规定,70岁以上的英国公民(当时加拿大仍为英国自治领),只要在加拿大居住25年以上,在所申请养老金的省份居住5年以上,且每年总收入低于365加元,都可以向所在省政府申请数额不一的养老金。最多每月可以领取20加元。
  既然联邦政府答应出钱,何不顺水推舟,向选民卖个人情?西部的卑诗省最早与联邦签署了协议,两年后阿尔伯塔、萨斯喀彻温、马尼托巴和安大略宣布加入。 1931年,为了吸引其他省份和特区,联邦政府将资助金额由50%提高到了75%。截至1936年,其他省份和西北特区亦先后加入联邦计划,一个覆盖全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加拿大初现雏形。
  原来无依无靠的加拿大老人,至此算是有了一个着落。不过,由于申请养老金的条件苛刻,能够真正享受到这份福利的,并不是太多。根据统计,还不到老年人口的一半。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美国经济危机蔓延,加拿大失业率升高,包括年轻人在内的加拿大公民,生活都变得越来越不稳定。
  1937 年,联邦政府成立了一个新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失业救济问题。三年后,该委员会提出一份报告,建议彻底理顺联邦与各省的权力划分,以便构建全国性的失业救济体系。其大意是,联邦从各省手中接过债务,接过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权力;作为补偿,各省向联邦转让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和房地产遗产税的征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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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同意将失业救济立法权交给联邦,但是不愿失去财源。1941年,联邦与各省达成协议,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租借”以上四种征税权五年。此后,这种形式延续了下来。每隔五年,联邦就与各省进行谈判,签订关于四种征税权的租借协议。一种全国性的失业救济体系,由此逐步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加拿大损失了不少年轻人,但又不再像以前那样,有充足的新鲜血液输入,人口渐趋老化。如何让经历过战争创伤的人们,安享晚年生活,再度成为联邦政府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
  1951年,加拿大联邦与各省政府经过谈判,在宪法中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各省将养老保障立法权转让给联邦,由联邦负责解决老年生活问题。取得这项立法权后,联邦国会遂即通过《老年人补助法》和《老年人保障法》,即今天所谓的“老年保障计划”(O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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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 1927年的养老金法令相比,这项计划不仅将原住民纳入保障,而且将申请人的居住年限,由25年降到20年。1965-1977年,由于经济繁荣、财政充裕,联邦政府提高了养老保障力度,将老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由70岁降到了65岁;收入过低的老人,还可以申请低收入补贴、配偶津贴和遗属津贴。加拿大的多数老年人,终于迎来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新时代。
  纵观加拿大的养老保障制度,可知加拿大的“老人天堂”,不是社会自然演化的结果,而是联邦与各省政府反复博弈之后,精心设计和规划的结果。没有联邦政府的出面,加拿大是不可能打造出“老人天堂”的;没有联邦国家经费的投入,加拿大也是不可能维持“老人天堂”的。
  因此,以养老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制度,说到底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个国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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