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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该华生在辛力加学院攻读国际商业,理应能应付英语。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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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国留学生因盗窃他人信用卡罪成被递解出境。资料图片
一名来自中国25岁留学生,去年初涉嫌盗窃他人信用卡罪成,被判软禁在家170日,他之后申请在加工作签证不获受理。该学生不服联邦公民及移民部决定,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原诉人指移民部的决定程序欠公允,法官不认为移民部裁决存有任何偏见及错误,裁定留学生败诉。
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中国留学生,在2012年9月获签证到辛力加学院(Seneca College)升学,去年1月被控盗窃信用卡,被法庭判处170日在家软禁,去年5月向移民部申请毕业后工作签证,在7月时被移民部否决申请。
之后事主接到移民部通知,称会在8月审阅听证其申请,原诉人与其法律代表出席第1次听证会,由于原诉人法律代表称需重写部分提呈文件内容,主持听证的移民部代表应原诉人要求,将听证会延至9月,最终原诉人被移民部裁定因干犯罪行需递解返原居地。
原诉留学生对移民部递解令不服,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质疑移民部于第2次听证时,明知其英语程度有限且没有法律代表与传译员在场,仍继续听证过程而作出上述裁决,存在错误与程序不公,要求重新审视移民部决定。
官信留学多市英语能力
联邦法院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原诉人提出4项质疑,包括原诉人能说及理解英语有限,是否导致移民部作出错误决定;原诉人若有机会于法律代表陪同出席现听证会,是否能彰显公平性;移民部总结原诉人干犯严重罪行是否出错;移民部有否证据证明,是原诉人放弃在听证时使用传译员及法律代表权利。
法官形容原诉人司法复核重心是听证程序公正与否,首先原诉人声称自己英语能力薄弱,若没有传译员协助,对听证程序并不清楚,不过法官相信原诉人于2012年到多伦多留学,在辛力加学院攻读国际商业,英语该能应付自如,据移民部听证会纪录,原诉人出席听证会时,表达对基本状况甚是理解,纪录亦显示当移民部代表清晰问其是否明白程序时,原诉人清楚地回答:"是(Yes)。"
不过,原诉人指称,其中一项有关移民部代表错误填写询问他是否需要传译员时剔了"是",其后才改回"不是",移民部解释是填写文书者出错,法官接纳解释,相信事件纯粹是手民之误。
被判有罪须担所有责任
另外,原诉人指于第2次听证会上,移民部代表在明知原诉人有法律代表,仍准许原诉人法律代表缺席没有提出质疑,原诉人指他曾向移民部代表明言,其律师没有出席,移民部代表指原诉人毋须律师并继续听证会程序,认为原诉人明白整个过程。
法官称观乎移民部提呈听证纪录文件,相信即使原诉人律师在第2次听证时有出席,未必会对递解令有帮助,法官倾向相信其代表律师,只会将听证再一次推迟。
法官认为当时原诉人没有打算反驳自己被判刑之事实,反而是当他发现自己被移民部下达递解令后,才惊觉欲质疑自己刑事纪录是否应为移民部接纳,原诉人拟在本国寻找工作及申请永久居民身分,法官明言根据法律,当原诉人被判有罪后,在宣誓书中称"愿意承担所有责任",这就包括其在并非本国公民情况下被递解出境之情况。
法官基于上述种种原因,相信移民部代表在审核此宗个案时,没有存在误判与程序不公,裁定原诉留学生司法复核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