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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和Linda夫妇是我们家多年的好朋友,曾经遇上了一件麻烦事,信用记录极好的一家人被讨债公司盯上了。
2011年4月初,收到了一封信函,说他是Collection Officer,代表PP公司索要$1800欠款,并没有任何详细理由,并要球四月底把欠款汇到指定账户上,否则就要被告上法庭。David一看这家PP公司他根本没有听过,拿起电话打给信函上的号码,没人接听,他断定这是骗局,就把信扔到垃圾箱里了。
2011年5月,收到了相似的的信函,口气比上次更严厉。David再次打电话给信函上的号码,口气并不客气,说:“你们随随便便给我寄信要钱,请问PP公司是干什么的,我为什么会欠他们的钱。”电话那头说,“PP公司就是你们曾经租的公寓管理公司,说你们租住他们公寓#305, 欠款1800”。 David一听,这是他们6年前住过的公寓,早就搬出来了,而且也不欠一分钱,问详细原因,PP公司的理由是,David 在4年前搬出公寓没有提前两个月递交书面申请。David一听就觉得麻烦事确实来了。
他们这个公寓出租有点复杂,2005年3月,David刚刚移民加拿大,租下这个公寓,并签了一年合同,可是Linda在4月份找了一份专业工作,离这个公寓特别远,每天上下班要3-4小时,他们决定搬家,正好他们的朋友也是刚刚登陆,他们就到公寓管理员那里说明一下,从8月份朋友搬入,他们搬出,以后的房租由朋友支付。公寓管理员说没问题,并说不需要书面申请。2007年4月朋友递交了6月底搬家的书面申请,公寓管理员也是爽快答应。一直相安无事,4年后,这家公寓公司突然抽风要账,说David朋友没有提前通知他们,偷偷溜走的。
David打电话咨询曾经帮他们签买房合同的律师,律师说有的公寓公司入住率低不挣钱的情况下就会翻出旧账,查看哪个租客有漏洞,乘机讹诈。因为他们知道新移民不太懂这里的法律条款,搬家频繁,不会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律师好心地劝他们把钱给了,不要闹到法庭,而且闹到法庭,赢的概率很低。
David 和Linda还是一对犟脾气,觉得不该赔的就坚决不赔。Linda咨询了曾在法庭工作过的同事,她给了她一些legal service,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的电话。Linda打了一圈,总是被转来转去,好像也没有一个具体方案。还是她的领导和一位同事帮她坚定了信心:“你把所有的详细情况写下来,正式通知收账公司和PP公司你并不欠他们的钱,如果还要不停骚扰,就要报警。把手头上有的合同、房租支付记录都保存好,随时准备和他们打官司。”
2011年7月 21日,收账公司发邮件最后通牒,并做出让步,只要求付1800的80%。否则法庭见等等。
2011年8月1日,David 和Linda郑重其事地回复他们,陈述了不欠款的理由,并义正言辞告诉他们:“If you continue to send me letters or emails of false accusation, I will report to the authorities for the criminal harassment.”。他们没有回复…….
虽然David一家没有损失,但这件事情无端给人添了不少烦恼。若David转租公寓给朋友时,能够和房东签署一个三方同意的转租合同,这件纠纷就不会发生。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
1 David夫妇在转租给朋友时,没有与房东和朋友签转让协议,意味着租客仍然是David夫妇,如果朋友付不起房租,David夫妇就要付房租。
2 David夫妇的朋友递交的书面终止租约是无效的,因为他不是法律上的租客,终止租约应由David夫妇以自己名义签名递交,才能解除租约。
3 房东要租金的要求是合理的,房东有权向David夫妇追讨60天的房租,因为David夫妇没有提前60天书面通知房东解除租约,房东认为租客不辞而别,房东要花时间找新的租客。
4 房东后来放弃追讨房租原因在于,房东发现在David夫妇朋友搬出后及时找到新的租客,房东没有损失;如果房东在60天内没有找到新租客,房东会继续向David夫妇追讨60天的房租。
无论你是房东还是房客,都要遵守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有争议去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寻求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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