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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豪担保小三和私生子来加拿大,结果被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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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2 23: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8岁的中国投资移民金先生移民加拿大后和妻子离婚。后担保他在中国时的“小三”和私生子来加拿大。谁知移民局在审核金担保第二任妻子的移民申请时,发现他隐瞒婚外生子的事实,不但没有批准他的担保,而且还取消了他的移民身份,理由是“在申请移民的时候没有如实披露还有一个儿子”。
  他的两次上诉均失败,这意味着他留在加拿大的机会渺茫。
  法院文件显示,金先生于2004年12月申请加拿大投资移民。2006年3月,他与妻女一起登陆加国,成为永久居民。两周后,他与妻子分居。一年后,两人正式离婚。
  2007年9月,金先生与一名中国女子结婚。两个月后,他向加国政府递交申请,担保第二任妻子移民。并于同年11月担保她及一对儿女来加拿大。
  移民官在审理金先生的申请时发现,早在2002年7月,他的第二任妻子为他生了一个儿子。
  金先生向当局承认,第二任妻子是他在国内时的“小三”,她的儿子就是其私生子,而她的女儿则是和别人生的,同他没有血缘关系。
  不过,他当时与原配没解除婚约,这意味着他有婚外情。他在2004年申请移民时,和在2006年成为永久居民时,都没向政府透露他有一子。
  按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这是严重的虚假陈述。因此,金先生的担保申请被拒。由于他一直是中国公民,加国移民与难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会向他发出驱逐令(Exclusion Order)。
  驱逐令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因为它要求收令者在离境后至少一年内不能再入境加拿大,除非有加拿大政府的特殊许可才行。
  于是,移民局不但没有批准“J”的担保申请,还以“没有如实披露家庭情况”为由,取消了他的移民身份。
  进入了递解程序的“J”,想尽一切办法留在加拿大。
  他先是表示,并非有意隐瞒还有一个儿子,而是“在获得移民身份之前并不知道已同外遇女子有了小孩”。
  2017年8月,上诉庭(IAD)做出裁决:政府须执行这项驱逐令,不需要给予他特殊照顾。
  后来,金先生到联邦法院上诉。他告诉法官,自己已在加拿大生活十年有余,不应被驱逐回国。他没有故意隐瞒事实,当年不确定那个男孩是他的亲骨肉,所以没向移民部透露这个信息。
  他主动披露,自己和一名正与丈夫办离婚手续的华人女子交往,两人更在2014年有了一个儿子。如果他被遣返,则其情人和孩子将失去经济支柱。
  此外,他和原配生的大女儿已经结婚并有了三个孩子。从这三个孩子的利益考虑,他作为外公和家庭的供养者,也应该留在加拿大。
  然而,这些理由并未被法官所接受。
  今年4月4日,联邦法官驳回了金先生的上诉。法官在裁决文件中写道,金的虚假陈述行为是严重的、故意的、有目的的。他似乎也没感到懊悔。
  法官表示,“J”同情人的关系不清不楚。他说的同情人所生的儿子的出生证上没写父亲的姓名,他无法证明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也不能证明他曾抚养这个孩子。
  那情人和其儿子,也并非完全依赖“J”的资助生活。当局调查发现,该女子是一名地产经纪,本身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还有房产,完全可以自己维持生活。并且他与成年女儿、三个孙辈的关系比较疏远。
  法官还表示,金先生随时都可以卖掉他在多伦多的物业。他以前在中国大陆是一名成功商人,他可回国继续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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