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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日无法确认入籍被拒 中国女移民上诉不获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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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8 09: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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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入籍是不少永久居民的目标。

  中国移民李女士在申请入籍时,被发现因为多次离境,且一些离境日期无法确认,公民法官在平衡计算的情况下,认定李女士的居住天数不足,驳回她的入籍申请。李女士提出司法覆核,但被联邦法院驳回。
  李女士在2010年9月17日正式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于2014年12月20日申请入籍。但法官计算发现,相关的4年里,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这4年的1460天内,申请人李女士并没有按照《移民法》要求,居住足够3年即1095天,在加拿大境外的时间超过365天。
  李女士在申请中声称,她实际居住了1124天。但在她的居留问卷中,她表示离开加拿大有339天,即她在加拿大实际住了1121天。
  而公民法官审核了李女士提供的文件后指出,李女士宣称自己在那4年中有34次旅行。但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只有李女士在那四年间返回加拿大的31次纪录。
  法官审核了离境日期,并指出有叁个离境日期无法确认,即2011年7月24日,2011年11月6日和2012年3月16日。
  对于2011年7月的日期,已有证据只显示李女士最后一次出现在加拿大,却是在2011年7月12日。2011年11月6日的日期也有类似的问题,但李女士却没有提交信用卡消费纪录作为旁证,以证明自己当时仍在加拿大。
  根据这一分析,公民法官能够核实32次离境信息,还有另外3次则因缺乏证据而无法确认。法官指出,李女士在她的申请和提交材料中一直少报自己的离境情况。
  从已填报的32次离境来看,李女士就已有359天不在加拿大境内,这意味着她只能再多有6天的离境时间,这才可达到1095天的入籍门槛。而根据前述3次李女士的离境,现有证据证明她可能的离境时间,要多于她自己所宣称的离境时间,李女士因此无法证明达到1095日的入籍门槛。
  对于公民法官的计算结果,李女士不服,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她认为公民法官在计算她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日期时,使用猜测来评估她的抵达和离开日期。而且法官在运用移民法计算天数时,过于严格地使用了计算天数的方法。但联邦法院法官却认为,根据当时的IRCC政策,当一个人离开加拿大时,他们离开的那天或他们返回的那一天,都被视为不在加拿大。无论公民法官有没有运用这一计算方式都没有犯错。
  实际上,公民法官甚至都无需引用这一政策,就能得出结论李女士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不足。
  有鉴于此,联邦法院的法官驳回了李女士的司法覆核,维持公民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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