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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欣赏:Compulsion 朱门孽种引人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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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3 09: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莱坞拍的审讯电影很多,有些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好像 纽仑堡大审 Judgement at Nuremburg ,Anatomy of a Murder 桃色血案 。有些是杜撰的,好像 To Kill a Mockingbird 梅岗城故事 ,Witness for the Persecution 控方证人,其中拍得好的,都让人跟着剧情心情起伏。更多的是以真实事件取材,但内容就任意杜撰,以吸引观众。
        不过对于法律界来说,1959年的Compulsion里面的法庭戏,特别是最后辩护律师Jonathon Wilk一个人的陈词,绝对是字字珠矶,成为每一个法律系学生的必读(看)。有人认为他的陈词是对于死刑最严厉的抨击,我倒觉得是一个辩护律师为自己的顾客脱罪的口才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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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这部电影是根据一本1956年出版的书改编,而这本书的故事又是根据1924年发生在芝加哥的一件命案写的。
        先说这件命案,两个芝加哥的富裕家庭的子弟,李奥波Nathan Leopold及罗布Richard Loeb,这两个样子英俊,父母都是百万富翁,又在名校就读的大学生,却毫无理由的将一个放学回家途中的14岁男孩Bobby Franks (电影中改名为Pauly Kessler)引诱上车,然后杀害了。当警方宣布破案时,自然轰动全国。当时就有“世纪大审讯”之称。因为不仅遇害的男童出生于富有家庭,两个被告更是天之骄子,为什么他们会在无冤无仇,没有任何动机的情况下,将一个男童诱杀?
        据警方的案情陈述,18岁的罗布是一个天才,也是密西根大学史上最年轻的毕业生。他平时着迷于侦探小说,他的嗜好是在脑子里策划命案,最终他就和19岁的李奥波计划做一单“完美罪案”,他们年轻的脑子相信,以他们的聪明,必能做一桩警方都无法破案的凶案。他们选择一个不认识的男童,就是要警方无法从“动机”这一方面破案。
        但是事后证明,他们还是有动机。因为罗布沉迷赌博,输了钱,因此要绑架一个有钱人家的孩子,索取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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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在芝加哥大学攻读法律的李奥波比较内向,他刚与家人旅游欧洲,并准备进哈佛大学继续攻读法律。不仅如此,他也是研究鸟的专家,当时已经是全国对于一种鸟the Kirkland warbler的权威,经常以此到各地演讲。但他也受到哲学家尼采虚无主义的影响,像其他的年轻人一样,不承认传统的善恶标准,要向传统的道德观挑战。这样两个优秀青年,就这样走上不归路。至于他又为什么要跟着罗布,受他摆布?案情很隐诲的指,李奥波与罗布是一对同性恋者。而李奥波对罗布的倚赖及迷恋就更深。他们的律师也曾公开承认,他们是一对同性恋情侣关系,只是在当时,这问题还是隐讳议题,只是点到即止。
        历史上很多重大罪案都是因为两个人的长久策划做成,有时一男一女,有时两个兄弟。如果两个人不在一起,个人单独都不会将邪念付诸行动。Bobby Franks的不幸,就因为两个人的邪恶发挥到极大。
        但是没有一件事可以完美的策划。首先,他们发现被绑架的男孩原来是他们认识的,(都是当地有钱人家庭出身),因此临时动了杀机。此外密中有疏,李奥波在现场留下了自己的眼镜。后来警方就由这眼镜,追踪到他。因为这个眼镜的镜框在芝加哥就只卖出三个。另一个线索是,索取赎金的短信上的字体,与罗布在学校里打论文的打字机字体一样。这些都引起警方注意。此外他们两人又无法确认自己在命案当晚的“不在场证明”。
        另一方面,这两个高材生想出用硫酸毁坏男孩的身体,再扔入一个水泥暗沟内,企图让警方无法辨认他的身份。没想到就在他们打电话向男孩的家人勒索时,已经有人发现男童尸体(一只脚未毁),而且很快就已经辨出身份。可以说,老天都不帮他们。
        由于两个被告家庭都是富商,遇害男童的家庭则更是当地首富,因此检控双方都不惜重金展开辩护。被告聘请了全国著名心理学家作证,希望以心理疾病来开脱。据说当时连二十世纪最著名的心理大师弗洛依德Sigmund Freud 都受到邀请。可惜当时69岁的弗洛依德因身体不适,拒绝了邀请。
        剧情:
        在书中及电影中,两个主角名字换成史丹纳Judd Steiner(李奥波)及史特劳斯Artie Straus (罗布)。为他们辩护的律师,也由Clarence Darrow变成了威尔克Jonathan Wilk。两个男孩由史托克维尔Dean Stockwell及狄曼Bradford Dillman饰演。当时23岁的史托克维尔由童星开始演戏,这时已经是年轻一辈的红星,经常演一些心理戏,他演李奥波这个同性恋角色非常适合。事实是,他早在两年前已经开始在纽约百老汇的舞台,演出同一个角色,所以他是驾轻就熟。不过一般都认为饰演律师Wilk的奥森‧威尔斯(Orson Wells)最抢镜。而他的角色在电影演到一半以后才出现。奥森威尔斯当时的大名的确是响过两个男主角。他不仅是著名的导演,编剧及演员,也是好莱坞的巨头之一。他在1938年于电台中演出一个外星人来袭的广播剧The War of the Worlds,使到好几个州的听众都以为真的有外星人来袭,集体逃亡的事,使他在美国成为无人不知的人物。而他导演及演出的电影Citizen Kane (大国民,1941),更奠定了他在影坛不朽的地位。
        所以史无前例的,他们三个“男主角”当年同时在康城影展分享最佳男主角奖。
        这部电影一开始就引人入胜,两个男孩一开始就频频出意外,而且不论他们多么聪明,都没有办法去补一个又一个的漏洞。而且说过谎的人都知道,填一个谎就要说更多个谎去掩饰。何况他们是两个人,警方只要分开问话,好容易泄底。首先,现场留下的眼镜,让警察找到他们。而最终出卖他们的是,史丹纳(李奥波)家里的司机,他无意中向警方透露,案发当晚车子根本在家里,没人开出去。这就与两名被告说的不一样。他们说当晚他们开着李奥波的车在街上闲逛。而事实是,两名凶徒当晚是租了汽车去做坏事,以防被追踪。
        这案子本身就非常曲折,所以编剧几乎不要做什么功夫。而最后威尔克的法庭演说,就更是夺人心魄。他的长达15分钟的演说,被誉为电影史上最长的一段独白。然而事实上,真正的律师Darrow在法庭里足足说了12个小时之久。
        电影里对于两名主角的同性恋身份非常隐诲,只是经由一个女子作证时说的话。她说李奥波企图强暴她,但是没有能力。似乎指他徘徊在男性与女性之间。近来有影评人表示,这是影片“唯一”败笔。指影片不应当如此隐诲,应当正大光明的表明他们同性恋身份。
        威尔克(Clarence Darrow)是当时一个著名律师,专门帮重犯打脱死刑。当两个兄弟被发现做下绑架杀人重罪时,在当时几乎一定是死刑。所以两被告的家人唯有找威尔克帮忙。
        威尔克不愧为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他一开始就说服两名凶徒的家长,将向法庭的申诉由无罪改为认罪。一个原因是,如果不认罪,检控官可以分别以绑架,及谋杀进行两次审讯,而每一项罪名都可以判死刑。其次,认罪的话,将可以由法官审讯,而无陪审团。威尔克知道,陪审团较情绪化,以当时的民情,很大机会要求死刑。而法官较理性,他可以以自己的口才,以法律论据,说服法官不判死刑。
        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Darrow侃侃而谈12个小时,在场人说,不仅很多在座者,连法官的眼中都有泪水。Darrow的推算完全正确,他了解这位法官,他也了解大部份的人性。一个记者说,他说完之后,整整两分钟法院内没有声音。
        导演Richard Fleischer的风格非常平实。他将一个凶残的命案,平舖直叙,没有刻意的夸张。但同时夺人心弦。令我想到另一部根据真实命案拍成的电影In Cold Blood,相比较总觉得有意赋凶手以人性,让人不愉快。
        这部片子的好,就在于平实。其实著名导演希区考克(希治阁)已在1948年以此案件拍过一部电影Rope夺命索),但也许当时没有原著,所以与真实命案有些距离,也不叫好。可见原著Meyer Levin的功劳不小。他在1924年命案发生时是记者,当年跟踪这案子,所以花不少功夫描述细节。
        性格决定命运。罗布在狱中变得性情暴燥,入狱十年后,就跟其他犯人打架,被人用刀刺死了。但是李奥波却改邪归正,成为模范犯人,同时帮犯人成立通讯课程。因为表现良好,在一些知名作家签署支持下,于服刑30年后出狱。在狱中时,他出了一本传记:Life: Plus 99 Years。解释了很多当时世人存在的疑点。
        后注:
        对于有关死刑辩论有兴趣的人,可以研究律师Darrow,或是Wilk的最后一场答辩。网络上甚至有其辩论全文,不论是电影里的,或是真实的法庭辩论。这里由 电影中Wilk在法庭中的讲词,摘取部份。整个讲词是故意做到没有讲稿的,可以看出没有完整的组织,但是每一句话都铿锵有力。但是也充满矛盾。因为死刑这问题,由那一个角度,都可以讲得通,像Darrow那样,完全由一个方向去解释去推动,总是充满了漏洞:
        这罪行是我们所知最凶残,冷血,不可原谅的。这是检控官向庭上说的。我从事辩护律师工作45-46年了,这么多年来,我接的案子没有一单,检控官不是这么说。我接的案子,没有一单,检控官不是说是最冷血的。当然,Pauly Kessler 的死的确是不可原谅。而且是没有理由的:不为仇视,不为痛恨,也不为钱。但这案子的一个不幸事实还是:钱。法官先生,您如果裁决他们死刑,将只为了一个原因,因为被告的父母很富有。而我无须表明,这么多年来我也为穷人打官司。
        对于这两个不成熟青年犯下的罪行,难道只有将他们处死,才算司法公正?终生的监禁不够吗?难道公众必须要他们的鲜血做回报?过去三个星期,在这间房间里,我只听见检控官及警察高呼要他们的鲜血,我只听见丑恶的仇恨。
        上帝呀,我们都疯了吗?如果你将他们处死,这只表示在我们这片土地上,法庭的裁决是由民意来决定。检控官一再说,我们认罪是因为我们害怕另一个选择的后果。法官先生,那是真的。因为我不愿意将这案子交给陪审团,因为届时这决定将由12个人分享。所以,如果这两个孩子被判死刑,我希望是您一个人的决定。您一个人冷静的,仔细思考的决定。
        过去那么多世纪以来,我们的法律一再的修改。现在我们回头看,过去那些斩头,刑罚都让我们不寒而栗。历史事实证明,惩罚越文明,犯罪就会越少。难道我要跟您解释,残暴只会带来更多残暴?
        其实不论是被告,还是我自己,都不要求将他们释放。他们必须与社会隔离。我只要求法庭将他们终生禁闭。…我知道,Pauly Kessler的母亲可以是任何一个母亲。见到自己的儿子早上去上学,就再也没有回家。我也知道,任何母亲都可以是Strauss和Steiner的母亲。也许在一些案例中,父母也应当负一些责任。也许,所有的父母都应当负一些责任。……
        我可以见到他们跌入深渊,见到他们的颈项吊上绳索。这都是以司法之名进行。但是司法是什么?我知道吗?法官大人你知道吗?法官大人您可以说我值什么下场?您又知道您自己应当是什么下场?如果将他们两人吊死,可以抚平群众的仇恨吗?抚平世上的不公吗?
        我在此请求,不是为那两条生命,而是为了生命的本身。当我们学会了用爱来克服恨;当我们学懂了,所有的生命都值得维护;当我们会懂了,仁慈是最高的美德。法官大人,在这个司法的殿堂,我是为人类的未来请求,我是为爱做出诉求。(August, 2013)
        原文链接:http://www.ritagiang.com/article.php?id=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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