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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申请永居没注明已同居 男子被移民官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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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籍男子刘某(音译:Liu)在申请永久居民身分时,移民部签证官指其妻子之前申请她自己的永居权时,没有注明两人已经有同居关系,因而取消该男子的申请资格。
刘某向联邦法院求助才让自己的申请“起死回生”,重新获得审核资格。
这位中国公民刘某是在2022年6月与冷某(音译:Leng)女士喜结连理,随即在7月由妻子担保申请永久居留身分。
但加拿大移民部的一位移民官却向刘某去信指出,他们夫妻二人从2020年12月起就一直同居,在2021年12月时就已经成为成为“同居伴侣”。但这一情况却没有在冷某本人的永久居民申请书中注明,而且当冷某以永久居民身分登陆加拿大时,也没有提及自己有一个同居伴侣刘某,依然声称自己是单身一人,没有任何人倚赖她。
因此移民官认为,根据加拿大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刘属于被排除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士,因此已失去申请资格。
“同居伴侣”定义成争论点
刘辩解称,他和妻子在结婚之前并未同居,当妻子拿到永居身分时,两人也不符合“同居伴侣”的定义。但移民官还是坚持己见并拒绝了他的申请,他只好向联邦法院求助,请法官对移民部的决定做出司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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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在移民法中有明确介定。(明报图片)
受理此案的吴瑶瑶法官(Avvy Yao-Yao Go)指出,根据加拿大的《移民法》,永久居民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申报所有的家庭成员,并且必须在获得永久居民身分之前,再次申报所有家庭成员,无论是否陪同前来加拿大。
没有在申请中申报的家庭成员,将来就不再能够被担保移民加拿大。同时,这名申请人本人也可能被视为做出虚假陈述,会面临其他严重后果。此案的关键就在于,刘某是否符合“同居伴侣”的界定。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同居伴侣”是指两人以夫妻关系同居且同居时间最少为一年的情况。
根据旧案的判例,“同居关系”是指两人是否存在联名银行帐户、联名的租约以及分担家务责任。至于何为“夫妻关系”,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过往判例列出的夫妻关系的特征包括,共同的住所、性行为和个人行为、服务、社会活动、经济支援和子女,以及社会对夫妻的看法等等。
吴瑶瑶认为,移民官判定刘、冷二人有同居关系的一个依据是,两人共享了服务,但移民官却没有为此提供证据。
此外,移民官在指出两人有共同的住所时,是由申请表中的一个提问--“你们住在一起有多久了”而引申出来。对此移民官的理解是“你们同居”多久了,而刘某如实回答想表达的是,“我们两人从2020年12月开始就居住在同一个地址内”。
紧接着刘某回答下一个问题“你们同居的时间有多长”,很明显申请人并不清楚“同一地址居住”和“以夫妻关系同居”之间的差异,以为这两个问题问的是同一回事,所以回答“从2020年12月开始同居”,由此导致移民官的误判。
但刘某已经向移民官申明,他和冷某在结婚之前没有配偶关系;社区或家人都不认为他们是配偶;他们没有子女;他们也没有分担财务,也没有互相支持。
但移民官却对这些申辩置之不理,依然坚持原先的决定,吴瑶瑶法官由此认为这个决定不合理,判定将该申请发回移民部,安排另外一位移民官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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