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出台《国歌法》,人民代表大会的多名委员建议“损害国歌庄严形象”处罚应把档次分清楚。有委员建议,增加“国歌不得用于电话、电脑、彩信、互联网等铃声、叫醒信号”等条款。
第十二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4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国歌法草案等。委员长张德江参加审议。 国歌法草案的法律责任条款提及,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对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陈竺及多名委员呼吁,对侮辱国歌的行为应该加重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另外,审议国歌法草案时,委员们针对“哪些场合禁止奏唱国歌”,“重要节日、纪念日该不该规定媒体播放国歌”等进行了热议。 国歌法草案提出“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但有委员认为“不适宜的场合”不仅仅包含丧失活动,建议去掉“丧事”两字。 条款还列明“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提出,“在现实中,还发现一些私人使用国歌作为某种标志,比如在手机上下载国歌作为手机铃声,这也是不合适的。建议增加‘国歌不得用于电话、电脑、彩信、互联网等铃声、叫醒信号’等”。 委员李玲蔚表示,上述条款采用的表述是“公共场所”,“在公共场合,很难涵盖所有的言行举止,尤其现在的自媒体特别发达,很多都是通过手机视频,比如一个人在家里录了视频,但是传播到网上了,这种行为如何判断?”她认为,应该删掉“公共场所”,或者改为“任何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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