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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护法:习传承老毛 《苹果》文章涉引发憎恨

2020-7-9 06:45 PM| 发布者: 龙之游v| 查看: 149| 评论: 0|来自: 苹果日报

田飞龙指《苹果日报》文章有“引发民众对中央人民政府憎恨”之嫌。

“港版国安法”于6.30通过立法后,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接受多维新闻网访问时表示,第29条第5款规定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者香港特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属犯罪。田飞龙透露箇中原因:“这是从香港法律里抄来的。在回归之前,香港《刑事罪行条例》里面有对(英)女皇叛逆罪,回归之后根据回归条例,将《女皇》都改成《中央人民政府》。”田又指,“港版国安法”是强制转弯,中央要补上“立威”一课,终止香港自回归以来的“无政府状态”。而该法是对美国漂亮的反击,他说,毛泽东说过“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相信习近平肯定受感染、受鼓舞过。

田飞龙解释,但是香港一直不引用这条罪行,当中涉及香港政治环境的因素,譬如香港《苹果日报》发表的文章经常有“引发民众对中央人民政府憎恨”的嫌疑,但香港律政司不敢以《刑事罪行条例》中的叛逆罪作出起诉,因为害怕香港法院会用人权法案进行审查然后推翻这一条款而形成判例,所以《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一直逍遥法外。他说:“现在香港国安法把《刑事罪行条例》中原样的东西搬过来,香港律政司就没有这样的顾虑了。”

田飞龙进一步阐释,一般批评未有造成恐慌或引发极端危险行动,也不一定会违法,即是有人在报章或电台批评几句中国共产党,“然后就动用国安法,应该不会这样”;但是如果在大规模非法集结下,有人喊出的一些口号容易引起集体骚乱,警方就会按照“港版国安法”采取行动。

他又提到当中涉及窃听调查的范围是很宽阔的,并解释“当然不会达到斯诺登爆料美国安全部门监听的那种宽泛程度(全世界都监听),但应该也会比照各国执法国安案件的类似手法进行广泛的监听,这是国安执法的通例,任何国家的国安机构,都不会是每次向法院报告、取得许可后才进行监听。”

对于涉及国安法的案件容许秘密审理,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田飞龙认为,陪审团如果都是“黄丝”倾向,一致认为嫌疑人无罪,即使疑犯真的触犯国安法,法官也不好判了。他说:“如果律政司认为陪审团审判有可能作出无罪认定、偏袒嫌犯的话,我想律政司长以国家秘密的理由要求不用陪审团,就由3名法官来审,这样的话定罪的概率就比较大。”

他又提到,只要是涉及国安案件,香港立法会被整个绕过了,而且如果有立法会议员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话,即时宣布丧失资格。他还点名郭荣铿:“在《香港国安法》之下,再有议员做出像郭荣铿那样瘫痪立法会运作、阻挠《国歌法》通过的动作,一定会被即时DQ。”

“很多香港人还天真的以为,区议会选举、立法会选举、特首选举三步就夺权了,就实现《完全自治》了,这可能吗?”他指,“港版国安法”的意义不仅是让中央掌握了一国两制下香港管治的真正主导权,更在于中国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对美国进行一次漂亮的反击。出台“港版国安法”的举动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为了自己国家的核心利益,顶住美国一切形式的制裁,“你怎么制裁是你的事,我管理我的事”,这就是当年毛泽东说的“你打你的,我打我的”美国对此想必也很意外,没想到中共这次能这么强硬。

田又指,在中共建政前和后,毛泽东都说过“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我相信习近平主席他们这代领导人肯定都受感染、受鼓舞过。”他形容“港版国安法”是“政治反击战”,不仅关乎一国两制,也指向了中美关系与全球治理,而且未来可以应用在台湾问题上。他直言:“我相信《香港国安法》将来可以直接改个名字、替换一些内容就成为《台湾国安法》。”并指这也是台湾自取的,去年援助香港反送中运动、大陆就“上门服务”,而“立法本来就是为了移风易俗”。

田飞龙说,香港人始终没有理解,1980年代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是一个与西方世界巨大妥协的结果。“井水不犯河水”的现像只是一国两制发展的第一阶段,是中央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作出一个策略选择。但今天的中国已经不同了,今天的中美关系也不同了,如果不从动态变化的角度认知中国作为现代国家自身发展的逻辑,以及国家意志表达的必然规律的话,那么今天香港人在政治上始终是幼稚。

田飞龙强调,《香港国安法》不是一部像香港基本法那样授权高度自治的法律,而是一个以国家安全、管治权为主的国家级立法,所以它跟香港基本法的精神是不一样的。他说,一国两制还是一国两制,只是“一国”的分量加重了,让一国两制更像一个国家之下的“一国两制”。香港人要适应一国两制新常态。

对于《苹果》文章被指引发“憎恨”,《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表示,“唔想回应呢啲战狼杂音。”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向《苹果》分析指,田飞龙的说法正正点出“港版国安法”失去人权保障的问题,田的说法表明如果用《刑事罪行条例》是不能过人权法一关。他指出,《刑事罪行条例》条例制定了数十年,当时未有基本法,未有国际人权公约及人权法保障。当有人权法及基本法之后,法院要诠释以往法例时,必须不能违背人权法保障,法官可收窄演绎或直接指违宪。他说:“所以《香港国安法》好大程度上系抄咗一条好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人权法嘅条文,分别在于国安法属于全国性法律,咁法官就无权指法案违反人权。咁亦解释咗点解唔系制订基本法23条,而系用全国性法律,就系希望凌驾现有嘅人权保障。”

至于国安法“引起憎恨”应如何解读,张达明坦言现在是“将大陆的法律放在香港使用”,自己身为保障人权的普通法学者,不懂解读有关法例,亦相信已经超越普通法下的法院可以解释的情况,他估计只能由“政权”又或“法院判案后人大常委会否去解释法案”。

香港资深大律师、行会成员汤家骅则向《苹果》表示,尊重田飞龙等各专家的看法,对于纯粹的“憎恨”是否能构成刑事罪行呢?他认为,“港版国安法”不会轻易构成刑责,而将来会否取代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则留待法庭日后作出处理。

他进一步解释:“《刑事罪行条例》中嘅叛逆罪系民间对英女皇嘅敌视,就可能会构成罪行,但系呢条条例到目前为止都未引用过,回归之后《基本法》有39条,即系两条国际人权公约嘅规限,法庭要点样处理呢,到目前都难以预测。”他指出,以个人意见是无论是否触犯法例,在社会制造仇恨都不是应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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