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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加拿大税务居民定义 住所是关键

2013-9-10 02:24 AM|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1| 评论: 0|来自: 加西周末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对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做了概括介绍,并提到了普通税务居民(Ordinary Resident)、视为税务居民(Deem Resident)、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视为非税务居民(Deem Non-resident)等概念。本期我们来具体谈一谈加拿大国税局是如何定义税务居民身份的。了解如何定义税务居民,就能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成为非税务居民。

如果某人的主要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活动内容都在加拿大,那么此人就是加拿大法律定义下的税务居民。如果税务居民要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国税局首先要查看的是此人与加拿大的所有居住关系。这些居住关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要居住关系(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第二种是次要居住关系(Secondary Residential Ties),第三种是其他居住关系(Other Residential Ties)。 

主要居住关系:住所是关键

主要居住关系是国税局首先要考察的,考察内容有三方面:住所(Dwelling Place)在哪里;配偶或法定伴侣在哪里;子女在哪里。在这三个考察内容中,“住所”往往是最容易引起误解的。一般来说,不管是租的还是买的,只要是此人能合法居住的地方,就属于住所(Dwelling Place)。这个住所的定义和自用住宅(Principal Residence)的定义又有所不同。我们知道,一个家庭(包括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个时间点里,在世界范围内只能有一个自用住宅,这是国税局在1995年之后改订的政策。而住所可以是租的,因此和自用住宅是两回事。

如果想要申请离境,成为非税务居民,就要先把自己所有的主要居住关系切断。有不少人因为工作需要,必须长期的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因为已经失去了枫叶卡,只有妻子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所以认为自己不是税务居民。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举例来说,假设A先生失去了枫叶卡,用访问签证出入加拿大,房屋也在妻子名下,那么第一条主要居住关系在A先生身上的体现看似比较模棱两可。但是当我们仔细考察“住所”的定义时就会发现,由于在妻子名下的房屋是A先生可以合法居住的,因此属于A先生的“住所”。再加上配偶乃至孩子都住在加拿大,A先生的三条主要居住关系都符合,自然会被归为“税务居民”。

在住房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不少华人朋友喜欢在本地买投资房。假设B先生本人不在加拿大居住和生活,其名下有一套加拿大房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和条件,出租给非关联的第三方。那么B先生在主要居住关系中的第一条,“住所”问题上,就已经撇清了。当然,国税局会去考察,所谓的“第三方”和屋主是什么关系,当时不动产的市场情况如何,以及出租的时间长度。如果仅出租半年就收回,国税局可能会认为B先生不是真的出租,而是为了免除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

次要居住关系:反映居住倾向

国税局在这一类中列举了很多条目。一般来说,国税局不会因为某人的次要居住关系在加拿大而决定其税务或非税务居民身份。次要居住关系是一种辅助判断的工具,国税局不会单一挑出来看,而是与主要居住关系相结合。不过,虽然次要居住关系不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如果某人与加拿大的次要居住关系越多,就说明此人在加拿大生活的倾向越强烈,国税局可能就会更慎重考虑他的非税务居民身份申请。次要居住关系包括如下几条:

个人财务:例如家具、衣服、车辆。

社会关系:教会或社区组织的成员。

经济关系:在加拿大是否有自己的生意或是否受雇于本地公司;是否有银行账户、RRSP账户、信用卡等。

加拿大身份:移民身份或工作签证等。

医疗计划:是否申请了省医疗保险计划,例如Care Card、MSP。

驾照:是否有加拿大合法驾照,名下是否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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