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的4月17日,加拿大正式通过《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加拿大总理贾斯廷·杜鲁多总理发表纪念声明:“40年前的今天,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和我的父亲皮埃尔·艾略特·杜鲁多(Pierre Elliott Trudeau)总理签署《1982年宪法法案》宣言,正式通过《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这个宪章保护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成为了我们加拿大人的标志,使我们能够展现我们的个性并庆祝我们各自的不同。这个宪章建立在我们的平等、正义和自由之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将我们作为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更加紧密地凝聚在一起——这个宪章还使加拿大成为来自全球各地的人们安家立业的首选之地。” “在我们努力打造一个对所有人更平等、更公平的国家之时,这个宪章的精神是激励我们所有人的源泉。在我们从COVID-19大流行病中复苏的时期,我们知道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以帮助众多加拿大人克服他们在参与社会和经济方面所面临的障碍。这包括正视我们历史上的痛苦真相,并采取有意义的切实行动来抗击一切形式的仇恨和歧视。” “今年也是《1982年宪法》第35条颁布40周年,该条款承认并确定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的原住民地位及条约权利。当前,在我们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之际,我们将继续与原住民合作推动有意义的和解,实现新的民族对民族、因纽特人与王室,以及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我谨代表加拿大政府,邀请所有加拿大人继续履行我们对宪章的集体义务,秉持宪章所承载的、保护我们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内容,让我们努力打造一个惠及所有人的更美好未来。”(内容源自总理办公室)
英语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法语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宪章通过之前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简称“权利与自由宪章”或“宪章”,英语: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法语:La Charte canadienne des droits et libertés)于1982年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成为法律。 在宪章之前,有1960年制定的《加拿大人权利法案》。然而,人权法案只是一个联邦法规,而不是一个宪法性文件。作为联邦法规,它范围有限,很容易被议会修改,也不能适用到省级的法律中。此外,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此法案的解释也十分狭义 。 《加拿大人权利法案》的相对低效性促使很多人行动起来,以增加加拿大对权利保护的力度。经过总理皮埃尔·杜鲁多的努力,1982年,作为对加拿大国会请求的回应,英国议会正式将宪章颁布为《1982年加拿大法案》的一部分。
加拿大人有哪些“权利与自由” · 和平集会自由:除了指“拥有可以和平参与任何集会的权利”,很多时都用来指“在特定课题与政府对立之时,反对者有权就此课题集会反对”。
· 结社自由:通常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结社(如公司,企业)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政治、宗教、学术、慈善等结社(如政党,教会,协会,慈善组织)。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明文保障的结社,主要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结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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