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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涉造假被拒入加国,声称遭人陷害被驳回

2024-6-17 06:33 AM| 发布者: 木头小洪| 查看: 526| 评论: 0|来自: 明报

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华裔商人,因在中国被指涉嫌伪造公司审计报告,申请金额高达1.9亿加元的银行贷款,移民部经“相对可能性衡量”后认为该商人犯有严重罪行,并作出拒绝入境的决定,该商人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声称被前同事陷害,并质疑移民部未有充分考虑中国调查当局惯用“酷刑逼供”的手法,但被法官驳回。

联邦法院文件显示,中国籍黄姓商人(Huang,音译)于2012年5月以旅游目的持临时居民签证入境加拿大,在申请文件中报称已婚并与配偶育有两名孩子。

同年9月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获悉黄氏在中国涉嫌诈骗1.9亿加元,因此已准备拒绝入境报告,但未能找到黄氏下落。

黄氏于2013年9月以“Jim Wong”的身分向加拿大驻危地马拉大使馆提交临时居民签证申请,并附上于同年5月获发的危地马拉护照副本作为证明文件,他报称单身及从未结婚,此行目的是探望刚出生的女儿及朋友,该朋友同时为其女儿的母亲。他成功于2013年10月入境加拿大,在未知日期离开,然后在2013年12月再度入境。

黄氏于2016年10月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该申请由其妻子担保,即他于2013年申请临时居民签证时所指的朋友兼其女儿的母亲。但CBSA在2018年2月得知黄氏使用的危地马拉护照经篡改后,拘捕并指控他涉及虚假陈述,黄氏随即提出难民申请。

此外,黄氏在中国被指控犯下欺诈罪,案情指他以浙江宏昌皮革有限公司(Zhejiang Hongchang Leather Co.,音译)法定代表人的身分,伪造3份审计报告并交给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申请贷款的支持文件,若有关罪行在加拿大发生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

移民部承认黄氏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因此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IRPA)要求部长以“相对可能性衡量”(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作为准则,以确定黄氏是否犯有相关行为。

黄氏坚称没有犯下被指控的罪行,只是被前同事陷害,而且中国公安局向加拿大提供的证据不可靠,因有关证据可能是透过酷刑获得。移民部在审视中国公安局调查资料、黄氏证词、黄氏一方专家提供有关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证据,以及多个国际人权组织的客观证据后,认为黄氏的说法缺乏可信度,因支持其辩护的唯一证据是自他本人。

根据专家及书面证据,移民部认为中国司法并非独立,但指裁决关键是申请人是否犯罪,而非他会否在返回中国后面对刑事处罚或得到公平审讯。移民部承认中国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宣誓及盘问,在衡量证据权重时会有影响,并接受被拘留的疑犯和证人在中国遭受虐待和酷刑的客观证据。

移民部随即考虑中国公安局的证据是否在此基础上不可接受,并引用案例指申请人必须证明使用酷刑与获取证据之间存在“合理关连”,但移民部指黄氏未有提供具体证据,而中国公安局对多名证人的访谈是在工作场所、家庭和公安局办公室进行,没有迹象表明这些证人中有任何人被拘留,与一般描述的酷刑事件有别,因此即使“合理关连”门槛很低,但仍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证据是透过酷刑获得。

移民局认为,仅凭国情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公安局提供的资讯是透过酷刑获得,但也拒绝将国际刑警发布的“红色通缉令”视为黄氏在中国犯有欺诈行为的证据,并指出这些通缉令被中国当局滥用。

根据进行面谈的时间及地点,移民局不相信中国公安局的纪录是捏造或不可靠,也没有考虑黄氏声称受政府官员及有组织犯罪团伙头目威胁的证词,同时驳回黄氏有关签名被伪造,以及公安局证据中某些银行文件的序号存在可疑的论点。

最终移民部于2021年12月得出结论,认为黄氏须为伪造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的3份审计报告申请银行贷款负责,禁止其入境加拿大并签发驱逐令。

黄氏就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质疑移民局忽视专家证据、认为证词与酷刑没有合理联系是错误,以及根据“相对可能性衡量”认为他犯有欺诈行为不合理。

法官格里森(Patrick Gleeson)在裁决中表示,移民部已考虑黄氏一方的专家证供,认为该专家的证词主要由有关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调查程序的概括性陈述组成,该专家也承认无法对黄氏涉及的具体指控或中国公安局调查的具体情况发表评论,因此移民部认为黄氏未能在酷刑与证据之间建立合理联系。法官在审视后认为移民部已详细解释得出结论的理由,专家的证词也没有被忽视。

法官又指,移民部并未要求证据获取与酷刑使用之间有直接联系,以满足“合理关连”门槛,相反是要求黄氏提供证据,显示中国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采取的步骤涉及或引发最普遍发生的酷刑情况,即有关人员被拘留或审前羁押,移民部也得悉中国调查当局使用酷刑并不限于证人或被告被警方正式拘留或审前羁押的情况。

虽然黄氏指某些证人在中国公安局办公室接受访谈,其中一名证人当时更正在服刑,但法官指移民部已得悉有关情况,而且证据显示8名证人中有5人接受了一次面谈,另外3名证人接受了两次面谈,但相隔超过一年,全部面谈过程都没有持续超过3小时,“所有这些事实都能够支持移民部的结论,即这些情况未能揭示与虐待或酷刑的合理关连。”

此外,黄氏认为移民局有关他向银行提交伪造审计报告的证据并不成立,因会计师在证词中仅称审计报告是伪造,但没证据表明他在知情下向银行提交有关报告,移民部在裁决中提及银行称有关报告是从王建那里收到,但却没有引用任何具体证据作支持,因此他质疑移民部错误地依赖中国公安局未经检验的指控来得出他向银行提交虚假审计报告的结论,破坏其裁决的透明度及连贯性。

法官指移民部有证据表明黄氏是公司的法律责任人,负责财务事宜及签署贷款申请文件,虽然移民部没有确定支持某些调查结果所依赖的证据来源,确实对裁决透明度产生影响,但就诉讼程序而言,这一缺陷并不影响移民部裁决的核心。

至于王建声称被前同事陷害,因此证人供词并不可靠,法官指移民部已驳回有关说法,同时考虑了各方证据及供词中的违规行为,并得出结论指这些违规行为并未导致捏造指控的理由。

法官又指,银行资讯和财务报表独立于中国公安局的调查,值得注意的是,正如移民部在其书面陈述中所指,黄氏并未否认签署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而是在证词指会在不阅读银行文件和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签署这些文件,“综合各种可能性,移民部认为黄氏犯有诈欺行为并非没有道理”,因此驳回其司法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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