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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狠!加男子遗嘱把房产全归儿子 发妻居然无份

2024-10-4 06:02 AM| 发布者: 浪潮| 查看: 148| 评论: 0|来自: 金融邮报

加拿大一名男子试图剥夺孩子母亲继承财产。不过,家庭法优先于继承法,未给未亡配偶留下任何遗产的遗嘱并不会消除配偶获得均等的权利

最近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法官克莱尔·威尔金森 (M. Claire Wilkinson) 审理一起类似的家庭纠纷。

法庭文件显示,2021 年 12 月丈夫去世时,这对夫妇住在价值约 240 万元的房屋中。尽管他们在 46 年的婚姻生活中一直住在那里,但房子只在丈夫的名下。遗产包括其他五处房产,除了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块空地外,所有房产均归丈夫所有。

根据丈夫的遗嘱,遗孀没有获得任何财产的权益,包括她继续居住的婚姻住宅。相反,遗嘱规定每个房子都将传给他的孩子,就连婚姻住宅也传给这对夫妇的儿子。

根据《金融邮报》的报道,这位遗孀估计她根据安大略省家庭法享有的均等权利应该获得 210万 至 240 万元。相反,根据她丈夫的遗嘱,她的权利要少得多——只有各种银行账户和投资中持有的资金的一半,仅此而已。毫不奇怪,这位遗孀上法庭要求选择均等赔付。

为了支付如此数额的均等付款,因为遗产流动资金不足,需要出售丈夫的财产。最终,丈夫把财产转移给孩子的意图未能实现,因为这位丈夫的意愿完全违背安大略省家庭法规定的遗产义务。

根据安大略省家庭法 (FLA),已婚夫妇分享结婚和分居期间净资产的增长。这项权利被称为“家庭净财产均等化”,在妻子或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也适用于尚存的配偶。在这种情况下,安大略省家庭法FLA 赋予未亡配偶选择均等或根据死者遗嘱获得其权利的权利。

法定的选择权确保配偶不能利用遗嘱损害尚存配偶的财产共享权。换句话说,遗嘱没有给尚存配偶留下任何东西,并不会消除他们平等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未亡配偶了解基于平等的权利与遗嘱下的权利的价值相比,他或她就会选择更有价值的选择。

鉴于这位遗孀希望留在婚姻居所,请求法官把房产交给她,以换取均等化付款。即这位遗孀寻求房屋归属令,但这对夫妇的儿子反对母亲的要求,儿子表示包括婚姻住宅在内的所有财产都应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的价值。

法官分析案件时首先考虑是否可以发出遗孀所寻求的命令。威尔金森法官表示,立法允许她下令“将财产转移、信托或归属于配偶,无论是绝对的、终身的还是多年的”。

接下来,法官将分析转向该命令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适当。

法官表示,“不应例行公事或不加区别地实施归属令,只有在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后,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应下令归属令。”法官继续指出,只有在“担心在法院下令转移财产之前无法兑现所下令的均等付款”的情况下,才应下达将房屋转移给遗孀的命令。

法官得出结论,不存在此类风险,因为出售所有财产将产生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均等付款。

有趣的是,法官表示“不能忽视”考虑丈夫的意图,据法官说,丈夫“明确选择不将房屋或任何其他财产遗赠”给妻子,这是法官“在确定[遗孀]从遗产中获得均等付款的方式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最后,威尔金森法官尊重了丈夫的意图,拒绝把房屋转让给遗孀,同时确保遗孀收到了应得的均等付款。

法官下令把丈夫遗产拥有的所有财产挂牌出售。法官承认结果不符合丈夫把财产转移给孩子的意图。然而,对于法官来说,出售所有财产达到了适当的平衡。

此案强调了夫妻双方在关系期间进行适当的遗产和家庭法规划的必要性。在许多情况下,夫妻可能需要考虑签订婚姻合同。这样的协议为未亡配偶的权利创造了确定性,并有助于更加有序地管理遗产。

和可以在配偶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随时更改的遗嘱不同,婚姻契约要求双方同意任何更改,可以给配偶双方带来确定性和内心的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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