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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扫黑”是重庆“打黑”2.0?

2024-10-23 05:32 PM| 发布者: 老鹰捉小鸡| 查看: 98| 评论: 0

1997年,中国新《刑法》增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条款。该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期中国开始了人类史上最大规模、最快速度、最冷酷无情的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凡是碰到阻力,官方就安排、放任、默许黑社会出面解决问题,引发各种恶性事件也是轻轻处罚了事。类似这样官黑勾结的事件比比皆是,导致了普遍的民怨。

2009年7月,履职重庆市委书记不久的薄熙来捕捉到这样的民怨脉搏,启动了其人生最重要的“唱红打黑”政治议程。九年后的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这是首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部署全国扫黑运动。

一、重庆打黑和全国扫黑的治理动因、逻辑和手法其实是一脉相承。

1、两者都借鉴传统儒家、法家“挫抑豪强”统治术,通过“打黑”、“扫黑”提升基层政府管治士气,由此强化党权、巩固集权,进而提升运动发起人的领导权威。

汉武帝对内抑制豪强、对外开疆拓土,巩固了中央集权,维持了汉朝的长治久安。类似的传统帝王统治术,在中共各级党课中多有涉及,中共的中央和地方领导人对此也了然于胸。

中共的地方治理不仅延续帝王时代的“异地为官”制度,而且越来越不成文的制度化,譬如书记、纪委书记、政法书记、公安局长的任命已经基本去本地化,而且经常性的异地轮换。

因为缺乏地方自治和民主治理,地方精英的利益不时会与地方政府尤其是外派干部的施政有所冲突。

打黑或扫黑运动的授权,给地方政府有充分的权柄去收拾地方黑恶势力,同时借此敲打地方精英及整治各种不服群体。

大概十年前,我在山东潍坊办理一个地方精英被打为恶势力的案件。昌邑县私营企业主姚振奎通过二十年的打拼积累,拥有了数万亩渤海湾滩涂盐田和一个小矿山,数千万资产令他跻身地方精英的行列。当年环渤海大开发加速,他的滩涂地价值飙涨,人生更加自信。恰恰本地换了新书记,为了征用这数万亩滩涂地,已经找人跟他谈了好几次,但姚老板觉得价格相距甚远,婉言谢绝。孰料不到的是,姚老板不久就被作为恶势力上报,身陷囹圄遭到构陷重判。

我们也可以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官网发布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知识32条》(以下简称“《扫黑政策32条》”)中,发现“扫黑除恶”几乎可以实现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治理目标。

《扫黑政策32条》第十四条:“我省(青海)在中央确定的十类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的基础上,又提出哪三类打击重点?2.依法打击借“民族宗教”“保护母语”“环境生态”保护为由,煽动信教群众制造教派纷争,组织非法法会敛财,干预国家正规教育和正常建设的黑恶势力。”

《扫黑政策32条》第十五:“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1.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

2.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败、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大姓压小姓,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村民集体决议。

4.煽动群众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及上访“专业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13.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更为可笑的是,《半月谈》等官方媒体还报道,至少三个省份的地方政府甚至将“失独家庭人员“列为扫黑对象,究其原因不过是这类不服群体常年抱团上访,给地方政府形成维稳压力,意图利用扫黑声势进行整治。

这种声势浩大的运动式打黑或扫黑,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当局“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治理目标,更加强化了不可挑战的党政权威,也因为运动发起者的敢做敢为,提升了其领导权威。

2、两者都依赖人治凌驾于法治的运动式治理推进。

重庆打黑在“李庄事件”后陷入了“打黑”还是“黑打"的舆论漩涡。李庄案还暴露出重庆打黑的十大酷刑,譬如:老虎凳、鸭儿浮水、苏秦背剑、金鸡独立、烤全羊、缠铜丝、打表、浇冷水、喷芥末油、咽阴毛等等。为此,笔者还会同五十一位律师、学者等发起《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对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依法调查的公开信》,直指:“重庆政法部门在‘打黑’的名义下,涉嫌滥施酷刑,伤及无辜,践踏程序,正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尤其是刑讯逼供情况,令人触目惊心”。时任清华大学法治人权研究中心主任的许章润在《李庄案与转型中国的法治现状》研讨会上发表公开演讲:“重庆‘打黑’已成‘黑打’,其中最黑之处,莫过于公共权力在‘打黑’进程中表现出来的为所欲为,公权滥用,便是对于中国公众安全的最大威胁”。

从最近各地披露的典型案例看,全国扫黑显然又是重庆打黑模式的近亲繁殖和复制,其专案组模式、指定监视居住、秘密场所关押审讯、所内化名或代号关押、株连、酷刑、违法程序罚没财产、非法控制财产、打压、控制、骚扰、监听辩护律师如出一辙。

全国扫黑运动的领导机构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全国扫黑办”。中共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定位扫黑办“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督导利剑、考评激励、宣传引导、引领带动”六大作用。

全国打黑办设定了“一十百千万”行动目标,组织开展“六清”行动。该“一十百千万”行动包括:开展十大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百起大案挂牌督办、开展千名涉黑涉恶逃犯缉拿追捕、确保万起案件依法审结。

所谓“六清”行动是指:1、“线索清仓”行动;2、“逃犯清零”。3、“案件清结”;4、“伞网清除”行动;5、“黑财清底”;6、“行业清源”。

扫黑运动中,全国扫黑办角色如同口衔天宪的钦差,可以统筹公检法司,协调中共的纪检监察和宣传机构,筹划推进人大常委会立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引导和控制舆情,并通过督导挂牌、考评奖罚发号施令,促使扫黑运动朝主政者谋略方向推进。

地方公检法原本就是分工虽有,但监督制约非常不足。在扫黑运动中,“并联式”办案、上级法院“现场指导”和“下沉指导”、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涉黑涉恶案件性质的认定”等违反法治原则的报道不绝于耳。

例如,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黑涉恶案件“并联式”办案工作规则》,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金东表示,加强执法办案各方的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才能不断提高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能力和水平。今年以来,锦州中院扫黑办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络,主动下沉一线,落实“并联式”办案模式,提前介入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阶段案件12件。

汉中市官网报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扎实开展扫黑斗争:“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到汉中现场指导,解决了法律适用等多方面的问题,确保了案件顺利审结。院领导分别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包抓,成立工作专班,市中院案件指导组多次下沉基层一线进行指导,经认真研判,决定对起诉的8名被告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并建议公安、检察补充证据材料,深挖彻查,被告人数由最初的10人追加起诉至23人,并追加1起犯罪事实”。

陕西省岚皋县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总结:“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涉黑涉恶案件性质的认定,形成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合力”。

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报道自己如何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称:“对侦查机关查办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第一时间派员介入侦查,对法律适用提供咨询意见,对案件定性进行分析甄别、对证据收集、固定提出建议”。

可见,重庆打黑和全国扫黑,越是轰轰烈烈,越难以摆脱运动治理的窠臼,纵使有多少“法治”涂抹,也无法遮盖其“人治”底色。

二、全国扫黑不是在重庆打黑基础上的简单照搬和复制,而有它自己的鲜明时代特征。

1、重庆打黑或有触发因素,薄熙来借力发力,全国扫黑则是主动作为。

2007年12月,薄熙来履职重庆不到一年,就发生重庆2008年“11.·3”出租车罢运事件 。《南方周刊》2009年11月6日报道:“11月3日晚上,重庆市政府组织的出租车复运协调会上,一位在现场的人士说,“大哥”黎强更是打断了薄熙来的讲话:“薄书记,你来重庆的时间很短,不了解重庆的情况,我来给你讲讲”。一位当时在场人士回忆说,黎强的发言令整个会场陷入尴尬”。

黎强时为具有重庆市人大代表身份的当地知名商人,算是名副其实的地方“豪强”。媒体字里行间透露强龙碰到地头蛇,或是“重庆打黑”提速、上规模的一个促发因素。据重庆官媒报道,2009年6月19日,巴南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群众反映的黎强及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黑涉恶举报线索进行核实。7月,重庆打黑正式启动。黎强成为第一波打黑对象。

黎强案辩护律师,75岁的刑法学泰斗赵长青教授法庭发言时称:“我和黎强家属之前有个约定,就是我要为当事人做‘有罪辩护’,否则我就不代理本案。但是,经过三天的法庭调查和两天的举证质证,我决定依法履行《律仿效》对律师职责的要求,为黎强提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重庆打黑戏剧落幕后,一直为黎强申诉的赵长青教授向媒体披露:“但后来就有人给薄熙来汇报,说黎强支持出租车罢运,后来大会小会,薄熙来就说黎强煽动出租车罢运。事后我们分析,也就是在这个时候,薄熙来记住了黎强”。

但“全国扫黑”之时,已然没有任何重庆打黑可能的促发因素,从全国扫黑办筹划的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大型系列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第一集《战略决断》中是这样阐述全国扫黑的顶层设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在官方话语之下,“全国扫黑”已然是是最高领导者运筹帷幄、审时度势、主动所为的战略决断。

2、重庆打黑总体上还是一个直辖市偏向治安领域的单兵突击,其格局层次、动员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完全无法和全国扫黑相比拟。

王立军是东北打黑的公安名将,以其勇猛彪悍、机敏聪慧的个人特点闻名关外。薄熙来调其来重庆担任公安要职,客观上只能实现其治安管理型打黑的本地单一目标。

“全国扫黑”时代已经是“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时代。“扫黑”和“打黑”领导小组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领导层级有所升格。郭声琨、赵克志、周强、张军4位副国级坐镇指挥,公检法“一把手”全部入局,组成部门达到27个党政部门。就地方而言,北京市的扫黑领导小组则达到38个成员部门的空前规模。

重庆打黑之时,遇到外部很强的反对声浪。为了增加其合法性、正当性,重庆方面利用各种机会聘请专家、律师站台并举行全国性的打黑研讨会。

时任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长的王立军成立了“中国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中心”,派人到全国各地给法学学者、知名律师送聘书,做为中心专家和法律顾问。但即便如此,还是会遭到拒绝。据陈光中教授回忆:“来人将聘书送至我所在的工作单位转交。在这种情况下,我写了一封谢绝信,签字、盖章后连同聘书一并寄回重庆市公安局。信中,我明言自己经过考虑,“不拟接受,并退回聘书”,贵局打黑,名震全国,如能重程序正义,则更符合法治精神”。

2010年4月,重庆市法学会和西南政法大学还联合主办“涉黑性质犯罪与法律控制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高检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振江等50多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以及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司法实务界代表出席了研讨会。

重庆市委副书记张轩指出,全国法学界人士对重庆打黑除恶工作的开展和推进,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和舆论支持。但是与会法学学者的观点未见对重庆打黑进行鲜明的支持表态。

同时可以看到很多学者,譬如童之伟、贺卫方、江平、陈光中、许章润等著名法学学者对重庆打黑持批评性观点。

重庆打黑,本地媒体通篇文革式宣传鼓动,盛赞打黑如何利渝利民,并对反对黑打的律师、法学专家等各界人士进行口诛笔伐。好在当时,南方系媒体还有相对宽松的舆论监督环境,可以对重庆打黑进行一些批评性报道。

08年重庆打黑时,重庆几乎控制了本地律师辩护,但对跨省辩护还是处于被动防范。一些亲体制或偏体制的律师还敢于去重庆辩护。重庆先是鼓动网军攻击辩护律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然后抓捕李庄,再通过当时还有点清誉的《中国青年报》发布通稿文章,编造李庄律师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力图将敢于辩护的律师彻底污名化。

全国扫黑时代已经是“党媒姓党”、“高校老师不当言论追责”,这都导致了相对独立性媒体和法学界的退场。律师界也经历2015年“709镇压”等多轮整肃后,几十名律师被判刑、吊照、注销、停业,维护法治人权的抗压力明显遭到削弱。现在的扫黑案辩护,过往一些曾经严厉抨击重庆打黑的“主流”律师,如陈有西等也全然离场闭口。

全国扫黑时代更加强调对六十年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枫桥经验”学习借鉴,即“走群众路线”把“四类分子”(指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就地监督改造。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更侧重于公安、国安、审判、检察、监察等专门工作要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西城大妈”、“朝阳群众”、“丰台劝导队”等群防群治力量更加得到热捧和推广,全方位的社会控制得以加强。

3、重庆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没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也无死刑复核权,在A级通缉令、法律适用、罚没财产、判处死刑、舆情控制等各个方面到处掣肘,需要取得“两高”、公安部、宣传部的支持。18年扫黑则是根据需要随时立法、解释,最高级追逃、发布典型案例和全国性管控舆情。

重庆打黑时代,涉黑犯罪法律规定只有1997年新刑法第294条,以及2000首次打黑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庆打黑5个月后的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才出台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所以,重庆打黑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跟不上运动发展的情况,尤其在罚没、控制财产方面面对很大批评声浪。

全国扫黑则不然,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24日公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具体发文时间应该早于1月16日,此时拉开全国扫黑序幕。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引用中共、国务院通知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此前手,还有接踵而至、源源不断的司法解释、立法做为后手,这是重庆打黑完全不具备的。

2019年2月28日,按照全国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部署,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按照全国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四个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按照全国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部署,国家监委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5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

除了立法和司法解释,两高还根据需要适时发布指导案例。最高检特地发布了4个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做为扫黑指导案例。

对如何处置扫黑除恶的负面舆情时,根据山西孝义市城市管理局的《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方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加强负面舆情监测,对发布的不实不良信息要及时发现、及时封堵、及时删除,做到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掌握主动权,及时引导舆情,严防引发负面舆情炒作,为扫黑除恶营造良好舆论生态”。

至于如何监测、封堵、删除、引导、严防炒作,公安网监、网信办、宣传部、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会各负其责,各守其土,从而消除可能的“全国扫黑”的负面舆情,形成众口叫好的一边倒舆论氛围。

4、重庆打黑只是把罚没控制的涉案财产做为运动副产品,在处置财产方面也因缺乏上位法而被广泛诟病,但全国扫黑则高度重视涉案财产,司法解释配套而来,各省也以扣押罚没收入列为考评,导致各地争相抢功。

全国扫黑提出了两个很有土改和社会主义改造色彩的词汇,“打财断血”和“黑财清底”。扫黑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涉案财物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紧接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整个第七章都是规定“依法处置涉案财产”。内容包括: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会同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全面调查涉黑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办案单位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推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更加具体的规定了财产处置问题。

各地在财产处置、“打财断血”方面也是不遗余力,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甚至办理“打财断血”培训班,竞相想法设法追财变现。

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黑办制定了《关于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进一步加强“打财断血”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规定着重从“打财断血”的时机把握、全面收集证据的举措、涉案财产处置行为的规范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的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执行等5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贵州省遵义市制定《扫黑除恶“打财断血”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整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管等29个部门资源,切实提高涉案财产依法调查、处置工作质效,形成“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协同、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还针对黑恶案件涉案资产金额大、种类多、处置难等问题,市政府牵头成立市级涉黑案件资产处置工作专班,强化统筹协调,落实会商研判、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推动跨部门协同作战,以强大合力破解处置难题。

除了“打财断血”的制度设计和培训,各省市还进行打财断血成效排名。在辽宁扫黑办表彰公示中,大连市扫黑办的业绩是:查封扣押冻结涉黑恶财产数位居全省前列。推动政法机关查扣、冻结资金及其他财产总计132亿元。

汉中市政府官网报道: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17.14亿元,打财断血成效排名全省前列。

《法制日报》报道:海南省万宁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2.92亿元,“打财断血”扣押冻结涉案资产排名全省前列。

房地产下行,地方土地财政吃紧,加上各种考评激励督导,罚没涉案财产也有了执法动力。截止202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布“黑财”执行到位2461亿元。 实际上, 全国扫黑扣押冻结、托管的涉案资产比最高法院提及执行到位的数额远远还要高得多。

至于“打财断血”的历史智慧,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就一针见血的指出:汉朝挫抑豪强的政策就类似今天扫黑除恶中的黑财见底、打财断血。2022年3月18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汉书中的司法智慧”一文称:“算缗令”要求地方豪强、不法商人等自行申报财产,如果发现虚报、少报,一经查实,就抄查全部财产。“告缗令”就是鼓励告发,告发者可以分得被告发者一半的财产。这一政策类似今天扫黑除恶中的黑财见底、打财断血,实施后卓有成效,中央政府“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为汉武帝建功立业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  

显而易见,重庆打黑绝非一个简单的刑事治安的严打行动,而是一个地区政治强人一手推进的地区性的政治运动。全国扫黑则更加跃升,其层级、广度、力度、深度,影响深远度远高于重庆打黑。本质上讲,全国扫黑的筹划、定位和演进就是最高领导者发起的一场横跨党国政法委、纪监委、宣传部、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领域内的全国性政治运动。全国扫黑是重庆打黑的升级版,但绝非简单的升级。最高领导者大手一挥定方向,领导小组筹划指挥,政法部门一路绿灯。经此一役,“政法机关是党的刀把子”理论又得到一次实战锤炼,强化了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是“党的驯服工具”角色认知,进一步的提升了中央集权和领导者权威。

作者系中国维权律师,2022年移居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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