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省的一位房主认为被收取过高搬家费,将她的屋苑业主立案法团(strata council)告上民事审裁处(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简称CRT)。 温哥华女子贝恩斯(Kavita Sharon Bains)在市中心理查兹街(Richards St.)柏文拥有一套住宅,她声称该大楼的搬家费“过高”且“不合理”,要求从她必须支付的6项搬家费中,扣减1,050元。 贝恩斯由于工作的缘故,需要在温哥华和海外两边居住。 CRT本周发布的裁决写道,“当她不在的时候,她会出租房子,每次她搬出、有租户搬进来时,都会被收取搬家费。她说,她的租户只须带着行李入住,因为她出租的柏文单位家具齐全。” 不过,该分契物业表示,其附例(bylaws)中已对费用做出规定,每次有人搬进或搬出单位时,都会被收取300元不可退还的搬家费和200元的可退还保证金。 并补充说,房主在购买该单位时就知道有搬家费的规定,并被要求遵守。 仲裁庭成员听取了该物业的论点,即这些费用将用于抵销维护成本,而房主则认为,在当前的生活成本危机中,入住费过高,对业主不公平。 最终,法院命令物业公司降低无家具搬家的搬家费用。 该仲裁庭成员写道:“我不认为仅携带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的搬家,与带同家具的搬家对维护和修理的影响相同。”“我发现贝恩斯已经证明,对于不涉及家具且不需要电梯衬垫的搬家,300元的搬家费是不合理的。” 仲裁庭命令物业将不退还的300元搬家费降低至150元(不含家具的搬家费)。 由于房主尚未支付搬家费,CRT表示她只需按修改后的费用标准支付,不用理物业称她所欠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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