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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男涉严重性侵侄女10年 案件5年未审成司法耻辱

2024-12-2 01:01 PM| 发布者: 亜唯| 查看: 323| 评论: 0|来自: 明报

一名华裔男子涉嫌性侵当年仅6岁的侄女,之后10年一直犯下性侵扰、邀请性接触、持有儿童色情物品、性侵犯和勒索罪名,案情之严重,在他被控后案件被排为“优先处理”,以防他用“违反人权”条款脱控。

但案件最终还是因为法官不足及辩方律师的问题拖了1,944天,即逾5年,最终该男子脱控获释。

案中被告为华人男子L(化名),在审判即将开始前夕,突然要求法官“终止指控”(Stay of Charge),理由是他的人权遭到侵犯,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

安省高院法官仔细核对了所有的司法程序,最后只能无奈地将其释放。

被告声称,他从被捕之日,拖延了1,944天(或约64个月,即5年04个月)都未获排期接受审判,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30个月上限。

检控方则辩称,造成这样的状况并非他们的本意,主要是受疫情影响而出现案件审理积压,这符合法条中所说的特殊情况。

双方为此提交了大量的文件纪录,其中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庭纪录、律师和审判协调员之间安排庭审档期的大量电邮及其他相关文件,试图证明造成拖延的责任应由对方承担。

被告被指控对其侄女实施长期的性虐待,从小姑娘4、5岁时就开始,直到她16岁为止。当时被告的年纪为20、30岁。他涉嫌在侄女年仅6岁时就拍下她的性照片,然后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利用这些照片勒索以便自己进行各种性侵行为。

因为这些指控异常严重,因此法院在排期审理此案时,已将此案列为“优先”案件。但即便如此,还是不断出现延误。

第一个延迟是从2019年2月到8月的受理期,总共188天,要计算在法律规定的30个月期限内。

第二个延迟是初级聆讯阶段,此时因疫情聆讯的时间被严重延迟,原定是在2020年4月的审讯,拖延了17个月,一直拖到2021年9月。

至此,司法程序进入安省高等法院的阶段,第3次拖延也随即出现。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间,高院的西梅尔(Himel)法官用了足足1年,才确定本案的正式审讯日期为2022年10月3日,进行为期7天的陪审团审判。

检控方认为,是辩护律师无法出庭造成这1年的拖延。

到了10月3日,原要开始的审讯又再推迟,出现第4次拖延,而且还拖到第2年的10月,原因是法官不够无法审判。

法庭书记好不容易把法官和检控官的档期凑上了,被告律师却又没了档期,所以拖延了1年。

到了2023年的10月,审讯还是未能如期开始,出现第5次拖延,因为还是法官没档期,就算是千辛万苦安排上法官和检控官的档期,律师的档期又没有了。这回是拖了8个月,定在2024年6月18日审结。

之后,被告就提出了“终止指控”的申诉。

受理申诉的安省高等法院的科德(M.A. Code)法官认为,在第二次拖延出现时要分为两个阶段,从2019年8 月到2020年4月间的231天,不属于受疫情影响的“特殊情况”,因要算在30个月期限内;而从2020年4月到2021年9月,就不用算在30个月内。

此时法院方面已经意识到再拖延下去可能会触发“违反人权”条款,因此已在想办法优先安排法官和检控官的档期,但却屡屡因为律师没空而无法开庭。

对此,科德法官引用旧例判决:“如法官和检控官已准备好进行诉讼,但辩方没有准备好,那么辩方将被认定为直接导致延误。”

到第三次拖延的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间,扣除因被告律师延误的时间外,还有271天仍需计算入30个月期限内。

第四次拖延,辩护律师要为三分之二的时间负责;第五次拖延,辩护律师要为一半的时间负责,因此这两次拖延可以算在30个月期限内的天数为121天+130天。5次拖延总计为941天,而非被告所称的1944天,但还是明显超过了30个月(913天)的上限。

科德法官最后无奈裁定, 这宗涉及儿童性虐待指控的严重“优先”案件,却不能按照“在合理时间内”审判的宪法标准进行审判,是司法行政的耻辱。但考虑到被告的人权遭受侵害,他只能被迫终止本案的审判程序,将被告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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