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京华城弊案、政治献金案,台北地检署26日晚间召开接押庭、起诉11名被告,其中包括在押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庆京、应晓薇以及彭振声; 直到今(27)日清晨,5人均获准交保,分别为柯文哲3000万、沈庆京4000万、应晓薇1500万、李文宗侦查中200万再加800万和彭振声500万元,主要交保理由是本案重要证人均已于侦查中具结作证、无继续羁押必要。 法院裁定理由指出,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彭振声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经法院讯问后,被告彭振声坦承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共同犯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嫌; 被告柯文哲虽否认有检察官起诉之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共同犯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罪嫌; 被告沈庆京虽否认有检察官起诉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对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嫌、同条例第11条第1项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罪等罪嫌; 被告应晓薇虽否认有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洗钱罪等罪嫌; 被李文宗虽否认有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嫌。 此外,裁定理由提到,相关事证足认上开被告犯嫌确属重大,又被告等人所犯均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斟酌本案行贿、收贿款项均高达数千万元,渠等共同使京华城公司图得高达百亿元之不法利益,被告李文宗更与被告柯文哲共同侵占达6千余万元之公益金,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 衡以重罪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趋吉避凶、脱免罪责、不甘受罚之基本人性,参以被告等人之社经地位、经济能力、工作职位,综合研判,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等人面临未来之重刑风险,倾力逃匿境外以规避审判及刑法执行之主观动机甚强、可能性甚高,有相当理由认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柯文哲依检察官所提之撕碎字条、对话纪录等,并有相当理由足认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之虞。 而足认被告3人均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第3款之羁押事由。 经法院审酌,本案在检察官侦查完备而提起公诉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前经法院裁定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重要证人于侦查中均已具结证述,本案复已有如上证据可佐。 另我国刑事诉讼法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下,检察官应负实质举证责任,法院并无接续检察官实质举证责任而依职权调查证据之义务,上开羁押原因于起诉后、法院审理中,应采取较为严格之认定,则依被告等人涉案情节、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维护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御权受限制之程度,并衡量比例原则, 认被告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处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羁押,而认无羁押之必要。 另检察官虽指同案被告许芷瑜逃亡在外,但并未指出同案被告许芷瑜涉案之情节,另审酌本案相关证人均已经检察官于侦查中传讯,本案相关事实晦暗不明之风险已经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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