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每年有大量的外来者,如新移民,访问者,游客,涌入加拿大。作为移民开放国家,进入加拿大后,这些外来者要不要报税? 翻开加拿大税法《Income Tax Act》知道:加拿大的缴税根据是居住状态(residency status),也就是,是加拿大的居民(税务居民)要履行缴税义务;外来者根据居住状态的不同,履行的纳税义务不同。 四种居住状态: 1. (普通)居民(ordinarily resident),亦称税务居民。登陆后,与加拿大建立了重要的居住联系(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并且根据来源国与加拿大双方税务条约不再是来源国的居民,便成为加拿大新移民,有缴税义务。 2. 认定居民(deemed residents)。进入加拿大后,没有和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但居住时间超过了183天,且他们的来源国和加拿大没有双边税务条约(tax treaty),被定义为加拿大认定居民。认定居民需要缴纳全年的联邦税,同时可接受GST/HST福利。 3. 认定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s)。进入加拿大后,和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联系,但仍与来源国保持着居住联系,根据加拿大与其来源国的双边税务条约,并经联和打破规则(tie-breaker rules)共同判定后,他们可以被定义为认定非居民。 另外,尽管新来者没有和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但居住时间超过了183天,根据来源国和加拿大双边的税务条约,可以被定义为是认定非居民。 4. 非居民(non-residents)。进入加拿大后,既没有和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居住时间也没有超过183天,定义为非居民。 如上所述,CRA(Canada Revenue Agency)定义的居民分为普通居民和认定居民(ordinarily or deemed resident)。普通居民要申报登陆后的全球收入,和登陆前非居民阶段来自加拿大的某些特定收入;而认定居民要申报全年的全球收入。享受福利。 非居民和认定非居民基本一样,仅需要对一些来自加拿大的特殊收入报税,没有任何税务抵扣,没福利。 另外,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s)是那些临时离开加拿大,本人暂时不在加拿大境内(snow birds),但仍和加拿大保持居住联系的人,和税务居民一样对待,报税,并享受福利。 正如前述,加拿大税法(Income Tax Act)要求加拿大的居民(税务居民)履行缴税义务。然而,何谓居民的定义?和移民法居民的定义不同,加拿大税法对居民没有明确的定义。法庭认为:居民是指那些把加拿大当作日常生活之地的人(an individual is resident in Canada for tax purposes if Canada is the place where he, in the settled routine of his life, regularly, normally or customarily lives),因此,公民,永久居民可能不是居民,反之,居民可以不是公民,永久居民,故要处理新移民的税务问题,首先要确定新来者的身份。 如何确定居民状态? 1. 首先用SIN number初步判断居民状态 所有加拿大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独有的特定号码,SIN(Social Insurance Number),这个由九个数字组成的号码表明了他们的身份。登陆后成为加拿大的新移民根据其登陆的地点不同,将被授予以1-7开头的SIN number;那些在加拿大的临时工作者和国际学生则以9开头,TTN(temporary tax number);临时税号的申请者可以得到一个以0开头的号码,ITN(individual tax number)。 2. 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 居住状态(residency status)的基本判据是其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 加拿大国税局(CRA)在其出版物ITF(Income Tax Folio S5-F1-C1: Determining an individual’s residence status)中提出:加拿大税法要求用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作为判据来判定一个人的居住状态,指出凡是和加拿大有居住联系的个人都是加拿大居民,有缴税义务,不管他是不是公民,永久居民。 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分为主要居住联系(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和次要居住联系(Secondary Residential Ties). A. 主要居住联系,满足一个即可。 1) 在加拿大拥有长期的住所(拥有或租的); 2) 配偶、同居伴侣居住在加拿大; 3) 依附人(孩子)居住在加拿大。 4) 永久居民状态,既登陆移民状态(landed immigrant status) + 省健康保险(provincial health insurance) B. 次要居住联系。没有主要居住联系,至少满足六条次要居住联系。 1) 在加拿大投资(pension plans, retirement plans and/or security accounts), 2) 有效加拿大护照, 3) PR卡或工签, 4) 除了个人使用的地产,季节性住所(cottage, piece of land), 5) 个人物品,衣服, 6) 家具和电器设备, 7) 社会关系, 8) 经济关系, 9) 加拿大雇主, 10) 驾照, 11) 车辆, 12) 银行账号, 13) 会员身份, 14) 邮政地址等, 15) 等等。 注意:居住时间也是一个考察因素。如果没有建立居住联系,但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且来源国和加拿大没有税务条约,可被视为认定居民(deemed residents)。若居住没超过183天,是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 3. 双边税务条约(Tax Treaties) 这个条约用来解决身份判断时的矛盾。 如果新来者同时是加拿大和其来源国等国的税务居民,为了避免双重缴税,要考察双边(如:中加条约)税务协定的第四条款(Article 4(2) of a tax treaty),以断定其最终的居住状态。 下面是五大判据 - 联系打破规则(Tie-Breaker Rules),要逐个考察,一个接一个,以确定最终居民身份: 1) 永久性住所(Permanent Home)。是否有永久住宅(拥有或租赁)。 2) 切身利益所在(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考察他们的家庭,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商业所在地。 3) 习惯性居住地(Habitual Abode)。生活更多时间的国家 4) 国籍(Citizenship)。 5) 主管当局确定(Decision by a Competent Authority)。 4. CRA官方确定- NR74 在不能确定自己的身份时,可以填写Form NR74 – 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entering Canada),要求CRA给与定夺。一般不要这样做,容易引起麻烦,除非有特殊情况,或CRA要求你这样做。 5. 法庭判决 通过法庭判决是终极判决。 特殊示例 1. 太空人:中加两边都有永久住所,同为双边的税务居民,但个人的经济重点,切身利益在中国,按非居民较好,在加拿大居住时间越短越好(二个月)。如果按加拿大居民处理,不仅要报全球收入,而且要申报海外资产,对自己没利。 2. 留学生:Full-time留学生可以在加拿大打工,有雇佣等收入。住在校园宿舍(Student residence)和Homestay的留学生,没有建立和加拿大的要居住联系,且常常回国,他们被认为是非居民或认定非居民,不需要正常报税,也不能抵扣学费,除非他们有加拿大收入。 如果留学生拥有或租有长期的住处,被认为建立了居住联系,是居民,等同与新移民,报税,学费可抵扣。 3. 陪读父母:和加拿大有长期居住联系,但根据双边tax treaty,最好不报税,否则不仅要报全球收入,还要申报海外资产,而且将来离开时,要交离境税,麻烦多多。 4. 住家保姆(In-home Caregivers):根据临时外国劳工项目(Temporary Foreign Workers Program),通常没有建立居住联系,不正常报税,无福利。 5. 难民(Refugees):以难民身份进入加拿大的个人,尽管还在等永久居民身份,CRA认为从到达加拿大当日,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他们就是加拿大的普通居民。报税,领福利。 778-322-9186; investtaxinsurance@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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