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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老母亲立遗嘱故意不留给儿子1分钱,结果

2025-2-22 05:02 PM| 发布者: 学会珍惜| 查看: 160| 评论: 0

加拿大一名妇女立下遗嘱,故意没有给儿子留下任何财产,结果被告上法庭。

根据卑诗省最高法院提起的诉讼,安妮·埃尔查克(Anne Elchuk)于 2020 年去世,将其 77,098.28 元的遗产平等分配给了 11 名侄女侄子以及一名朋友,他们各自获得了遗产中12 份的其中一份。

法庭文件显示,这份于 2017 年写下的遗嘱中指出,埃尔查克不会为 81 岁的维克多·埃尔查克 (Victor Elchuk) 做任何安排,因为“他在集体住宅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照顾,有足够的收入和信托资金,我不想让他目前所享有的福利冒险”。

卑诗省的公共受托人正在反对一名妇女的遗嘱,称她儿子在法律上有权获得她遗产的一部分。

“考虑到她儿子的特殊需要和情况,死者没有在遗嘱中为儿子提供适当的赡养和支持做出充分的规定”,诉讼请求中写道。

诉讼称,他“将从母亲遗产中获得的钱中受益,可以享受更好的生活质量”。

诉讼称,患有“严重精神和身体残疾”的84岁儿子每月从老年保障金中获得 800.44 元的收入,而每月向 CareRX 护理院支付 113 至 140 元。

CareRX 是一家为长期护理院和其他老年人设施中的老年人提供专业药房服务的供应商。

因此,儿子现在每月还有钱剩余,他将其余的钱花在食物、理发和购物上。

诉讼称,根据卑诗省的《遗嘱、遗产和继承法》,Anne Elchuk 是死者唯一幸存的儿子,他“有权更改遗嘱”,原因是死者“没有为他做出充分、公正或公平的安排”。

声明中称:“死者未能成为一名明智的父母,遗嘱应该进行修改,将部分遗产分配给她的儿子。”

该案引用了 1999 年的一项裁决,称“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为遗嘱人的配偶和子女提供充分和公平的保障”,裁决根据 Tataryn v Tataryn Estate 一案,这是一项关于遗嘱变更的先例裁决。

儿子公共监护人的发言人安妮·福廷 (Anne Fortin) 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表示,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公共监护人和受托人对遗嘱提出异议,但她说,法律要求,当可能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获得遗嘱授予时,无论他们是否是公共监护人的客户,都必须收到通知。

她说,如果该成年人是子女或配偶,公共监护人会审查遗嘱,考虑遗嘱是否为其提供了“适当的维护和支持”。

Fortin 说,如果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改遗嘱,公共监护人将确保有人照顾他的利益或充当诉讼监护人,根据成功的可能性来追究更改索赔。

其网站指出,有时个人信托付款(包括遗嘱中的付款)会影响受益人的残疾福利。它表示,如果公共监护人的立场不正确、不切实际或超越其管辖范围,则可能会受到质疑。

在加拿大,一个人立下的遗嘱在死后有可能被更改,根据《遗嘱、遗产和继承法》,如果立遗嘱人没有充分为配偶或子女提供保障,法院可以更改遗嘱。

去年9月,我们也刊登过这样一则故事,加拿大一名华裔母亲去世后,根据她生前立下遗嘱,分给儿子290万遗产,而女儿只有17万,女儿觉得这份遗嘱不公平,于是告到了法院。

当时,母亲剩下2套物业,一套位于温哥华西区的独立屋,价值250万,另一套是出租物业,价值大约90万,独立屋全部分给儿子,出租物业则两人均分。

女儿告上法庭,强调母亲在世时,她从母亲那里收到的遗产总价值为 170,000 元(以她母亲去世时的价值计算,使用通货膨胀因素)。女儿强调,这必须与弟弟获得的遗产进行比较,她声称弟弟获得的总价值为 2,527,389.38 元。

结果,最后法官还判女儿赢了,

对于遗嘱在死后能被更改,网友吵翻了。

遗嘱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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