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3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全文如下: 加拿大政府宣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加征100%关税;自2024年10月22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加征25%关税。加方措施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典型的保护主义做法,构成对中方的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菜子油、油渣饼、豌豆加征10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对水产品、猪肉加征2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四、相关进口税收的计征: 加征关税税额=关税计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加征关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计征。 附件:1.加征100%关税商品清单 2.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3月8日 ![]() 此外,3月8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裁定。 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2024年9月2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24年第40号公告,决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被调查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 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认定,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相关措施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对中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二、反歧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采取反歧视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相关措施另行公告。 三、措施的调整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上述措施可以按程序调整、中止或取消,包括:(一)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调整或者取消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二)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就造成的损害向中国提供适当的补偿;(三)被调查国(地区)和中国通过磋商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四)被调查国(地区)政府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五)其他适当情形。 四、本公告自2025年3月8日起生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加拿大相关限制性措施反歧视调查的裁定.pdf 商务部 2025年3月8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方公布对加拿大反歧视调查结果并采取征税措施答记者问 问:我们注意到,3月8日中方公布对加拿大反歧视调查结果并宣布将采取征税措施。请问商务部对此有何评论? 答:加方不顾中方多次反对和劝阻,未经调查,对自华进口的相关电动车辆、钢铁和铝等产品采取单边限制措施,破坏中加经贸关系,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商务部于2024年9月26日正式就加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发起反歧视调查。 经调查,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构成歧视性限制,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损害中国企业正当合法权益。中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规定,对自加进口部分商品加征关税。 中方敦促加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取消限制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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