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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配“亚亚”被限期离境 裁定有瑕疵?

2025-3-23 06:00 PM| 发布者: 尐木| 查看: 220| 评论: 0

陆配网红“亚亚”刘振亚的言论引起争议,因此被处分25日前离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则是引用联合国“两公约”的规定,驳回刘女停止执行的声请。对此,台湾事实查核中心董座罗世宏认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存在瑕疵,“主要问题在于:法院混淆了国际公约对缔约国之立法义务,与对个人所能直接适用之法律责任之界线。”

罗世宏在脸书上表示,《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称ICCPR)当中的第20条当中,共有两条规范,分别是“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以及“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

罗世宏说,虽然我国2009年制定了《两公约施行法》,将ICCPR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纳入国内法体系,但至今法规中仍无具体条文,将“鼓吹战争的宣传”明文定义为违法、予以禁止。

这意味着ICCPR的第20条规范,仅为对缔约国的立法义务性规范,而非可直接对个人处以不利处分之明确法律条文。若我国政府认为规范应予以落实,那么该由立法院明确制定相应法律,规范何种行为构成“鼓吹战争”的要素,并明订法律效果、执行标准。在法律上未具体化以前,任何以此作为处罚依据的行政行为、司法判决,都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罪刑法定主义之虞。

此外,罗世宏认为,法院将ICCPR的第20条视为可直接援用的法律依据,未经说明与《两公约施行法》第8条所要求的“依国内法之程序与规范”适用方式的关联,也没有检视我国现行法律当中,是否有针对“战争宣传”的明文禁止、处罚规定,直接将抽象国际义务化为行政惩处正当性,显然违反国际人权法在国内适用的基本理解与程序要求。

罗世宏提到,法院对刘女言论内容的判断,只停留在刘女支持中国以武力统一台湾的立场等同于“鼓吹战争”,并未就刘女的言论是否具备“煽动实质暴力行为”、“制造即时安全威胁”、“具有战争动员之功能”等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亚亚被处分25日前离境,引起台湾民众关注。(资料照/记者蔡绍坚摄)

罗世宏指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34号一般性意见中明确指出,任何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必须明确、必要且合比例,尤其牵涉国家安全之言论,更应证明具有“直接与即时威胁”。虽然本案的言论具争议性及敏感性,但法院并未具体说明,这些言论对我国安全如何构成即时危害,仅以抽象认定作结,显然与国际标准有重大落差。

▲▼陆配亚亚的许多影片都主张统一,近日受到讨论。(图/翻摄抖音)

罗世宏认为,就算刘女的言论激进,主要却是政治观点表达,尚未具备组织、资助、计划或动员暴力的事实,也没有构成即时、直接的战争行为煽动。法院未就言论内容进行严谨分析,将这些一律归为“鼓吹战争”,有过度延伸、解释之虞,削弱了政治性言论的宪法保障地位。

罗世宏还说,法院未检视移民署撤销居留许可、限期出境的行政处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刘女在台婚姻移民,配偶是台湾籍,刘女的社会生活、家庭重心都在台湾。要适用最严厉的措施,应符合目的正当、手段必要、损害最小等要素,但法院对于是否采取更为温和的替代手段,如行政警告、公开谴责或限制行为命令等,没有进行任何讨论,也未衡量在台家庭关系之破坏性影响,显见裁定对人权保障欠缺审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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