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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告华裔房东违规获赔8万 业主上诉后剧情反转

2025-3-31 02:00 PM| 发布者: 合金| 查看: 206| 评论: 0|来自: 都市生活

一名租客在被业主以收回物业自住为由逐出后,多次回到旧居观察及搜集证据,向法庭指称对方未有依例入伙居住,获判8.2万元赔偿金;然而业主不服上诉,上诉庭法官认同业主部分理据,判原审裁决无效,发还重审。

麦克伦南 (Neal McLennan) 自2016年起租住于温哥华卡地亚街 (Cartier Street) 一幢面积达8.000平方呎的房屋,诉讼文件未有指明具体地点,但显示那是位于温西的豪宅集中地桑拿斯区。

2022年9月,他收到了两个月的终止租约通知,业主陈曦 (Xi Chen,译音) 声称她要收回物业用作自住。

根据卑诗省住宅租务法 (BC Residential Tenancy Act),如果业主或其近亲计划将会搬进单位居住不少于12个月,便有权下逐客令收回物业。本个案发生于法例修订之前,当时法例要求的居住期为至少6个月。

去年5月,在卑诗省住宅租务审裁处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聆讯中,租客指称业主在收回物业后没有按照规定入住6个月。租客表示自己在被逐后搬到了附近的一所房子,并经常路过旧居。他发现那里的大门一直锁著,垃圾桶没人动过,泳池更变成了一片沼泽。

业主反驳说,她于2023年2月搬了进去,并提交了照片、水电费单、外卖订单副本以及一张上面写有地址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呈堂证据。她表示,该物业包括一幢主屋和一幢副屋,她在刚搬进去时睡在副屋,主屋正在装修。

她还准备了一名证人现身作证,以便进一步证明她有入住该处住宅,但仲裁员拒绝了,并谓如有需要会联络这名证人。

仲裁员认为业主的辩解理由不充分,未能证明自己已经在该房屋居住了6个月。

仲裁员裁定业主驱逐租客的行为属于恶意,判租客获得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赔偿,租客最后缴付的租金为每月6.865元,因此获偿共82.480元。

业主不服出提出司法复核,投诉审裁处“程序不公”,因为她提供的证人没有得到作证的机会。她也认为仲裁员判决的理由“明显不合理”。

在上诉庭本周公布的复核结果中,陈姓 (Anita Chan,译音) 法官表示,她同意审裁处对业主有不公平之处。

陈官表示:“这是一项涉及大额款项的裁决,对双方来说都很重要。”

陈官同意审裁处没给机会业主的证人陈词,导致其申辩权未有获得充分满足;然而她不同意业主指称仲裁员是根据“明显不合理”的理据来作出决定,因此拒绝推翻原来的裁决,判发还审裁处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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